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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 1029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8 月 27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5年度訴字第1029號 原   告 廣馨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嘉琦 訴訟代理人 朱慧容       康進益律師       康鈺靈律師 被   告 威克斯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麗雪 訴訟代理人 吳信賢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民國107年7月24日言詞辯 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陸拾壹萬貳仟柒佰捌拾貳元,及自民國一0五年 三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,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四分之三,餘由原告負擔。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台幣貳拾萬伍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 執行。但被告如以新台幣陸拾壹萬貳仟柒佰捌拾貳元為原告預供 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。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。 事實及理由 一、原告主張:原告為履行對美國客戶(Beacon)之訂單,於民 國104年1月8日起向被告採購螺絲三次,總數量共計2,024,4 70支(下稱系爭螺絲),約定螺絲品質須達下列二項標準, 即:⑴螺絲頂端針深需達1.40mm~1.80mm、⑵螺絲不合格之 瑕疵率最多為25PPM MAX(即每百萬支最大容忍瑕疵量25支 ,換算為系爭買賣契約最大容忍瑕疵量為51支,計算式: 2,024,470×25÷1,000,000=51)(下稱系爭買賣契約), 被告交貨後原告已出口給美國客戶。原告於104年8月26日 後陸續接獲美國客戶以電子郵件告知原告,系爭螺絲產品經 該公司進行測量、使用及送SWD公司篩選檢驗時發現有眾多 產品針深值係介於0.40 mm~1 .80 mm,顯不符系爭契約約 定1.40mm~1.80mm標準之情形,經原告將國外客戶之部分螺 絲產品退回後,原告再送聯信檢測股份有限公司(Q-Lab Inc,下稱聯信檢測公司)及送鑫茂精密有限公司(下稱鑫 茂公司)檢驗後,亦確認確實有且針孔不足及斷針之產品瑕 疵情形,致美國客戶拒絕給付原告貨款新台幣(以下如未標 明美金者,均同)335,563元(美金10,325元,以當時美元 與新台幣匯率32.5元計算為新台幣335,563元)。原告因被 告交付系爭螺絲有上開瑕疵之不完全給付而受有如附表所示 之損失共812,782元,民法第227條、第216條之債務不 履行規定及民法第184條第1項侵權行為規定,依選擇合併, 提起本件訴訟,請求擇一為有利於原告之判決等語。並聲明 :㈠被告應給付原告812,782元,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5%計算之利息。㈡願供擔保請准宣 告假執行。(卷㈡第75頁) 二、被告則以:原告向被告採購之系爭螺絲,被告已於104年5月 29日以空運交貨75,000支及於6月2日以海運交貨1,949,470 支予原告之美國客戶,而交貨完畢,全部價金(含稅)為23 2,036元。而原告與被告簽定系爭買賣契約之訂購單訂購規 格,其上雖有「針深1.40mm~1.80 mm」之約定,另訂購單 備註第10點雖有「客戶需要篩選25 P PM」字樣,而有針深 須為1.40mm~1.80 mm之買賣約定。訂購單備註第10點雖 有「客戶需要篩選25 PPM」,但原告並未向被告具體指明或 要求產品規格中「客戶需要篩選25PP M」之篩選項目須包含 篩選「針深」項目,原告既未特別註明將此「針深」項目列 為篩選項目,且依業界慣例也均未將之列為25PPM篩選之項 目,又被告於104年5月27日出貨前將樣品提交原告認可後, 並由原告通知出貨,且被告出貨前曾提出弘寶光學檢測有限 公司檢驗報告表交原告認可,而該報告表並無「針深」之項 目,原告亦未有任何質問,且若依原告提出之SWD公司篩選 方式為目視及起子插入螺絲探測,逐顆探測,則單支螺絲篩 選「針深」費用換算為0.13元,高於單支螺絲本身之售價0. 11元,可知原告主張系爭螺絲篩選25PPM包含「針深」項目 乙節,不合理,故可知「針深」部分並系爭買賣契約所約 定之「每百萬支最大容忍瑕疵量25PPM」之篩選項目,原告 不得以系爭螺絲之「針深」不符合「每百萬支最大容忍瑕疵 量25PPM」,而主張被告應負瑕疵擔保責任。又被告交付之 系爭螺絲中或有「針深」未能完全符合1.40mm-l. 80 mm之 規格者,惟其數量為若干不明?原告主張之數量及送驗,因 原告未會同被告採樣送驗,及洽定鑑定篩選廠商,故原告主 張之有針深瑕疵之數據與數量,被告無法認同,予以否認。 而就原告提出之國外客戶訂單、SWD公司發票、原告支付BEA CON公司篩選費用、BEACON公司支付SWD公司篩選費用之證據 、原告接單金額排行表之真正及其證明力,被告均否認之; 而對於退運回台相關費用、退運回台螺絲經由鑫茂公司篩選 之費用、退運回台螺絲經由聯信公司檢測之費用、篩選後再 出口給國外客戶之包裝費用、海運費、報關費等之形式上真 正不爭執,然是否屬於必要費用,被告有爭執等語置辯。並 聲明:㈠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。㈡如受不利判決 ,願供擔保,請准予宣告免為假執行。 三、兩造不爭執事項: (一)原告於104年1月8日與被告訂立系爭買賣契約,向被告採 購系爭螺絲,被告並已交付螺絲予原告,原告於104年6月 間已將系爭螺絲交付原告之美國海外客戶。 (二)原告之法定代理人曾以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有施用詐術之詐 欺行為向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提出刑事告訴,經檢察 官偵查後以該署105年度偵字第1212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在案。 四、本件爭點:被告是否成立不完全給付或侵權行為?如成立, 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若干? 五、得心證之理由: (一)被告是否成立不完全給付(系爭螺絲是否有瑕疵)? 1、經查,兩造訂立系爭買賣契約之訂購單附件螺絲加工規格 圖,已明文標示系爭螺絲之規格須為「針深1.40mm~1.80 mm」;另訂購單備註第10點亦註明:「客戶需要篩選25 P PM」等文字,為被告所不爭執,並有原告提出之系爭買賣 契約訂購單、加工圖面(卷㈠第30、31頁)在卷可稽,足 認屬實。依系爭買賣契約之上開明文約定,被告所生產系 爭螺絲之品質,必須同時具備:①「針深1.40mm~1.80mm 」及②「篩選合格率達25 PPM」,即螺絲產品不合格之瑕 疵率最多為25PPM MAX(每百萬支最大容忍瑕疵量25支) 二品質要件,始得認已合於系爭買賣契約之約定而無瑕疵 ,因此被告所生產之系爭螺絲,如欠缺上開二品質要件中 之任何一要件,不論係何者,均應認其品質具有瑕疵。故 被告抗辯上開二品質要件第②點,訂購單備註第10點「客 戶需要篩選25 PPM」之篩選項目並不包含篩選「針深」項 目云云部分,如系爭螺絲之品質已欠缺不具備①「針深1. 40mm~1.80mm」之要件,則因已足認系爭螺絲具有瑕疵, 被告所辯即無再予審究之必要。 2、而就系爭螺絲之品質是否已欠缺不具備「針深1.40mm~1. 80mm」之要件,被告雖抗辯:被告交付之系爭螺絲中,或 有「針深」未能完全符合1.40mm-l. 80 mm之規格者,惟 其數量若干?因未由兩造共同洽定鑑定篩選廠商,故原告 主張之有針深瑕疵之數據與數量,被告無法認同,予以否 認云云。惟查,被告生產之系爭螺絲首批到貨之產品,經 原告公司之美國客戶進行測量後發現有0.5% -1.0%之產品 針深值係介於0.40 mm~1.80 mm,判定為不不符標準,其 後到貨之產品亦有同樣之問題,有原告提出之原告公司美 國客戶(Beacon)之104年8月26日電子郵件(卷㈠第48頁 、卷㈡第9-61頁)在卷可稽。原告將客戶寄回之瑕疵品二 次送聯信檢測股份有限公司(Q-Lab Inc,下稱聯信檢測 公司)檢驗,第一次送驗之338支螺絲中發現有瑕疵之螺 絲為338支,瑕疵率為100%,第二次送驗之100支螺絲發現 有瑕疵之螺絲為97支,瑕庇率97%,兩次之數值均明顯超 過系爭賣賣契約約定之最大瑕疵量51支之標準值,有原告 提出之聯信檢測公司檢驗報告(卷㈠第68-72頁、卷㈡第9 -61頁)在卷可稽,而聯信檢測公司為經IS0系統認證之國 際性螺絲檢驗公司,且為被告所建議送驗之四家鑑定公司 之一,有原告提出之被告出具之聯絡單可證(卷㈠第228 頁、卷㈡第9-61頁),聯信檢測公司之檢驗報告自足以採 信。原告因被告不承認系爭螺絲有瑕疵,應被告之要求從 國外將部分螺絲264,000支(約佔訂單總出貨量之1/8)運 回臺灣後,送鑫茂精密有限公司(下稱鑫茂公司)檢驗後 ,檢驗出有瑕疵之螺絲為2,344支,瑕疵率為0.0088%,有 鑫茂公司之檢驗報告(卷㈠第74-81頁、卷㈡第9-61頁) 在卷可稽,而鑫茂公司亦為經IS0系統認證之螺絲檢驗公 司,其檢驗報告亦採信。又系爭螺絲在原告美國客戶處 之產品,經原告國外客戶送SWD公司4次篩選後,分別發現 有1,700、2,236、105,633、14,778支不良品,有原告提 出之SWD公司檢驗報告(卷㈠第180-184、229-232頁、卷 ㈡第9-61頁)在卷可稽。依上證據,原告主張系爭螺絲有 上開數量甚多,顯超過系爭買賣契約最大容忍瑕疵量51支 之不具備「針深1. 40mm~1.80 mm」品質要件之瑕疵,足 認屬實。 3、又被告既否認系爭螺絲具有瑕疵,而原告之國外客戶因急 需系爭螺絲使用,原告供貨吃緊,國外客戶並因此願意就 系爭螺絲就地在國外支出高額費用直接於當地進行篩選, 以補充不敷使用部分,且原告客戶做生意之交易往來均有 時效性,自無法於長期多年之期間等待被告與原告訴訟確 定系爭螺絲是否具有瑕疵後,再由原告催告被告補正,是 依上開情形,應認系爭螺絲瑕疵已因上開原因,而事後陷 於給付不能。故原告主張被告應成立民法第227條之不完 全給付,即屬有據。 (二)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若干? 按「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,致為不完全給付者,債權 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。」、 「因不完全給付而生前項以外之損害者,債權人並得請求 賠償。」,民法第227條定有明文。次按「損害賠償,除 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,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 害及所失利益為限。」,民法第216條第1項亦有明文。再 按,債務不履行,除消極不給付的債權侵害之「給付遲延 」及「給付不能」外,尚包括積極的債權侵害之「不完全 給付」,是依民法第217條第1、2項規定,如因可歸責於 債務人之積極給付事由,致侵害債權人之權利,而造成債 權人之其他損害,債權人亦得請求賠償。 1、原告請求附表第1、2、3項金額部分:此部分被告雖否認 ,惟查,系爭螺絲確有前段所述之上開瑕疵,業見前述。 而原告確因上開瑕疵遭美國客戶拒絕給付貨款335,563元 ,及索賠而支出國外篩選螺絲金額240,251元,及支出退 運螺絲計264,000支回台之相關費用共36,968元,業據原 告提出核與所述相符之國外客戶訂單、電子郵件、SWD公 司檢測報告及帳單、獅威海運承攬運送有限公司運費帳單 、強益報關股份有限公司報關費用收費清單、報關支付證 明、統一發票、出口報單、亞太國際物流運送股份有限公 司通知單、統一發票、原告公司發貨單、鑫茂公司請款對 帳單、統一發票、賀群螺絲工業有限公司證明書,及芝加 哥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公證書明等為證(卷㈠第179-195 頁、卷㈡第79-124、第165-214頁),足認屬實。是被告 所辯,即不足採。原告請求之此部分金額共612,782元( 計算式:335,563+240,251+36,968=612,782),應屬 有據。 2、原告請求附表第4項金額部分:按「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 主張權利者,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,若原告先不能舉證 ,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,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 令不能舉證,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,亦應駁回原告之請 求。」,有最高法院17年上字第917號判例要旨可參。次 按,當事人所負之舉證責任,必須達於使法院得有確信之 程度,始得謂已盡其舉證責任,如未達於使法院得有確信 之程度,其不利益應由負舉證責任之人負擔。原告主張之 此部分事實,為被告所否認,原告自應舉證責任以實其說 ,而就此,原告雖提出其所制作之原告公司接單排行表( 卷㈠第200-201頁)為證,惟查,原告所自行制作之公司 接單排行表性質上為私文書,被告既否認,原告自應舉證 以實其說,然原告就此並未舉證以實其說,自不足以認原 告主張之其公司104年1月1日至同年7月31日之接單量為9, 661,313元,至104年8月1日至105年3月22日之接單量下跌 至5,315,298元云云屬實。又縱認原告此部分之主張屬實 ,惟影響原告公司接單之因素眾多,例如國際政經情勢變 化、客戶經營及財務情形變動、與客戶之交往情誼變化、 螺絲行業情況變動....等等,並非僅有被告交付之產品有 瑕疵一端,而原告並未舉證證明其接單量下跌確實係由被 告交付之產品有瑕疵之單一或主要原因所致。故依上開所 述,原告之此部分主張,即不足採。 六、綜上所述,本件原告依民法第227條、第216條債務不履行規 定提起之本件訴訟,於得請求被告給付612,782元,及自起 訴狀繕本送達翌日之105年3月18日(卷㈠第113頁)起至清 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部分,為有理由,應予准 許,逾此之請求,為無理由,應予駁回。 七、本判決主文第1項就原告勝訴部份,兩造分別陳明願供擔保 ,聲請宣告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,經核並無不合,爰分別酌 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併予宣告之。至於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 ,因訴之駁回而失所依附,不應准許,應併予駁回。 八、本件事證及法律關係明確,兩造之其餘主張、陳述、抗 辯、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出之其他證據,經核與判決之結果 不生影響,爰不逐一論述,附此敘明。又本院已依民法第22 7條、第216條之債務不履行規定為原告勝訴之判決,即無庸 再就民法第184條第1項侵權行為規定部分為審酌,亦併予敘 明。 九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9條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文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淑貞 附表:(見卷㈡第75頁,原告更正減縮後之請求項目、金額) ┌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編號│原告主張之損害明細(金錢如未特別標明,均為新台幣)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1 │貨款損失金額335,563元: │ │ │因被告所交付之系爭螺絲產品有上開瑕疵,造成原告無法履行與國外│ │ │客戶銷售合約之標準,致國外客戶拒付貨款美金10,325元予原告,以│ │ │當時匯率32.5計算,折合為335,563元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2 │國外篩選螺絲金額240,251元: │ │ │因國外客戶每月螺絲需求量約20萬支以上,原告供貨吃緊,如重新向│ │ │其他供應商下單生產恐無法順利接上生產線。為此由國外客戶就被告│ │ │所交付不符規定標準之瑕疵螺絲,於尚未退運回臺灣而留置於國外之│ │ │部分,直接於當地進行篩選,以補充不敷使用部分。因篩選所須之金│ │ │額係因被告交付不符約定標準之產品所致,因此國外客戶要求原告須│ │ │負擔此等額外增加之篩選處理費用,此金額被告須負瑕疵賠償責任。│ │ │而其中共4次篩選,數量共計1,701,215支,篩選處理費用合計共美金│ │ │7,452.85元,分別以4次篩選當時之匯率32.235、32.36、32.16、32.│ │ │135換算,共240,251元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3 │退運螺絲計264,000支回台之相關費用共36,968元: │ │ │原告應被告104年9月10日提出之要求,自國外先將部分螺絲計264,00│ │ │0支(約佔訂單總出貨量之1/8)運回臺灣,由原告對貨物進一步作機│ │ │器篩選,將無法使用之螺絲檢出計2,344支,瑕疵率為千分之8.88, │ │ │因此所生費用包含:⑴退運回台篩選支出之退運運費、機械使用費、│ │ │報關費、國內運費共28,871元。⑵退運回台篩選瑕疵費用4,203元。 │ │ │⑶退運回台螺絲檢測費NT1,905元。⑷篩選後再出口給國外客戶之包 │ │ │裝費用、運費、報關費,共T1,989元。上開金額合計共36,968元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4 │原告訂單減少之損失200,000元: │ │ │原告因將被告所生產有嚴重品質瑕疵之螺絲出口予美國客戶,致客戶│ │ │質疑原告公司之品質,原告因此無法再接到客戶之此類螺絲訂單,業│ │ │績急轉直下,由104年1月1日至同年7月31日之接單量9,661,313元, │ │ │下跌至104年8月1日至105年3月22日之接單量5,315,298元,影響程度│ │ │比例達1.8倍,接單機會損失約434萬元,顯見原告受有訂單減少之損│ │ │失,原告就此部分只請求被告賠償200,00元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合計│共812,782元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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