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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 1054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5 月 23 日
裁判案由:
履行契約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5年度訴字第1054號 原   告 懇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月束 訴訟代理人 洪濬詠律師 被   告 高雄榮民總醫院 法定代理人 劉俊鵬 訴訟代理人 王伊忱律師       蕭乙萱律師       吳欣叡律師 複代理人  王恆正律師 上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,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5 月2 日言 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。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事實及理由 一、原告主張:伊於民國103 年10月22日參與被告辦理標案「醫 療設備集中採購13項」(下稱系爭採購案),其中該案分項 案號為LP-03330,案名為「二極發光體結構超低溫手術燈4 組( 下稱系爭手術燈) 」標案(下稱系爭標案),經被告詳 細審酌並認定伊所附投標文件合格無誤後,而由伊以新臺幣 (下同)3,752,000 元得標,且伊於103 年10月27日繳交履 約保證金375,200 元,另於103 年11月24日發函予被告通知 辦理交貨。詎料,被告竟於103 年12月3 日發函(下稱系爭 函)予伊,表示其因疏未審查系爭手術燈之投標文件,事後 發現有如附表所示4 項規格不符導致誤判合格,故就系爭標 案撤銷決標並解除契約。惟伊嗣委請訴外人台灣檢驗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(下稱SGS 公司)對系爭手術燈檢驗測試後,經 認定符合系爭標案規格要求。而伊於104 年5 月21日及104 年12月2 日發函請求被告履約,被告均置之不理。為此,爰 依兩造契約關係及民法第367 條規定提起本訴,並聲明:㈠ 被告應給付原告3,752,000 元,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5%計算之利息。㈡原告願供擔保,請求 准予假執行。 二、被告則以:原告於系爭標案之投標文件有如附表所示4 項與 招標文件不符之情形,且業經伊依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2 項 規定合法撤銷系爭標案並解除契約,從而兩造間實已無契約 存在,故原告向伊請求給付3,752,000 元價金,顯於法無據 。再者,伊撤銷系爭標案之行為屬行政處分,經原告向伊提 出異議並向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提出申訴後,經該委員會 以採購申訴決議書訴0000000 號審議判斷不受理在案,既原 告未提起行政爭訟,應受該處分及系爭審議判斷之拘束,民 事法院亦不能否認其效力,應以之為裁判之基礎。則伊撤銷 決標及解除系爭採購契約時,應認系爭採購契約關係即已消 滅。退步言之,縱認系爭採購契約未解除,然原告尚未向伊 履約交貨並辦理驗收,伊亦得依民法第264 條規定為同時履 行抗辯等語置辯,並聲明:㈠原告之訴駁回。㈡如受不利之 判決,願供擔保,請求宣告免為假行。 三、兩造不爭執事項如下: ㈠原告於103 年10月22日參與被告辦理標案「醫療設備集中採 購13項」,其中該案分項案號為LP-03330,案名為「二極發 光體結構超低溫手術燈4 組」標案,經被告審酌後,由原告 以以3,752,000 元得標,原告並於103 年10月27日繳交履約 保證金375,200 元。 ㈡被告於103 年12月3 日以原告投標文件有如附表所示規格不 符之情形為由,發函對原告撤銷決標及解除買賣契約。 ㈢原告就系爭標案提出之投標文件包括「高雄榮民總醫院採購 規格審查表」、「高雄榮民總醫院設備採購投標規格清單」 、「高雄榮民總醫院醫療設備集中採購規格需求表」、行政 院衛生署醫療器材許可證(許可字號:衛署醫器輸字第0000 00號)及所附中文仿單核定本、英文仿單、英文操作手冊( 見本院卷二第132 ~156 頁)。 四、本件爭點如下: ㈠本件是否受被告撤銷決標之行政處分仍有效存在之拘束? ㈡原告就系爭標案之投標文件內容是否不符合招標文件之規定 ,而有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法定解除事由? 被告於103 年12月3 日解除系爭契約,是否合法有效? ㈢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價金3,752,000 元本息是否有理? 五、本院之判斷: ㈠本件是否受被告撤銷決標之行政處分仍有效存在之拘束? ⒈按「投標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,經機關於開標前發現者, 其所投之標應不予開標;於開標後發現者,應不決標予該 廠商:…二投標文件內容不符合招標文件之規定。」、「 決標或簽約後發現得標廠商於決標前有前項情形者,應撤 銷決標、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,並得追償損失。但撤銷決 標、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反不符公共利益,並經上級機關 核准者,不在此限。」,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 項第2 款 、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。復按廠商與機關間關於招標、審 標、決標之爭議,得依本章規定提出異議及申訴;採購申 訴審議委員會對申訴所作之審議判斷,視同訴願決定,同 法第74條、第83條亦分別定有明文。準此,立法者已就政 府採購法中廠商與機關間關於招標、審標、決標之爭議, 規定屬於公法上爭議,其訴訟事件自應由行政法院審判, 至於採購契約履約問題所生之爭議,屬私權爭執,非公法 上爭議,行政法院自無審判權(最高行政法院97年5 月份 第1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參照)。是政府採購案件之 法律性質及爭議處理分成兩階段認定,前階段之招標、審 標、決標乃公法行為,以公法爭議處理;後階段則為私法 行為,以民事途徑處理之,此即所謂「雙階理論」之適用 。而由同法第50條第2 項規定觀之,前階段公法關係與後 階段私法關係雖於決標時同時產生,但仍各自獨立,其有 效、無效或撤銷均應各自判斷,互不影響,僅前階段公法 關係為後階段私法關係之基礎,於前階段公法關係因無效 或被撤銷而消滅時,依立法者在同法第50條第2 項所作之 立法裁量,契約並非不成立或無效,僅招標機關應終止或 解除契約,或例外經上級機關核准而繼續履約。故此,依 本法規定,前階段之決標行為縱因違法而可能於採購異議 申訴救濟,甚於行政訴訟後被撤銷時,後一階段之私法契 約效力尚未必自動發生影響。撤銷決標與契約效力存續與 否顯然是兩個平行發展之軸線,兩階段行為效力之判斷, 乃屬彼此獨立之制度。換言之,前階段決標被撤銷後,後 階段私法契約之效力存否以及發生如何之影響,尚待個案 中另予判斷。 ⒉又按行政處分未經撤銷、廢止,或未因其他事由而失效者 ,其效力繼續存在,行政程序法第110 條第3 項定有明文 ,是以行政處分於生效後,如未於法律救濟期間內提起救 濟,或放棄行政救濟,或因行政爭訟程序終結而告確定者 ,即生形式之存續力,產生規制作用,形成一定之法律關 係,或創設權利或課予義務,並使其效力繼續存在。查被 告撤銷系爭標案之決標,雖經原告向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 會提出調解申請,並經該委員會為「申訴不受理」之審議 判斷,此有系爭審議判斷書影本乙份在卷可憑(見本院卷 一第89~91頁),除此之外,原告並未另提起行政救濟, 則系爭標案之決標已經撤銷確定,然依首揭說明,兩階段 行為瑕疵應獨立判斷,故此,被告依據政府採購法第50條 第1 項第2 款、第2 項規定解除系爭契約,此解約是否合 法有效,本院仍應就此為實質上之審認,而不受撤銷決標 效力存續之拘束。被告辯稱:本件應受撤銷決標處分及系 爭審議判斷之拘束,應認於伊撤銷決標及解除系爭採購契 約時,系爭採購契約關係即消滅云云,委無可採。 ㈡原告就系爭標案之投標文件內容是否不符合招標文件之規定 ,而有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法定解除事由? 被告於103 年12月3 日解除系爭採購契約,是否合法有效? ⒈原告主張被告於決標後以其之投標文件內容有如附表所示 4 項不符合招標文件內容之規定,符合政府採購法第50條 第1 項第2 款規定之法定解除事由,而依政府採購法第50 條第2 項規定解除系爭契約,然系爭手術燈之規格並無上 開4 項不符情形,被告解約並不為合法等情,而原告則以 上揭情詞置辯。經查: ①本件被告為辦理系爭手術燈之採購而依政府採購法規定公 開招標,揆諸原告標單所附「高雄榮民總醫院醫療設備集 中採購規格需求表」(下稱系爭需求表)可知,該表係被 告提供予投標廠商作為系爭手術燈之規格,依系爭需求表 所載:「二極發光體結構超低溫主燈」之規格為:「1.手 術燈主燈體直徑:7 5cm( 含以上)。2.照明亮度:160,000 Lux(含以上)。3.調光範圍:l0%~l00%cm (具環境光源內 視鏡手術用模式)。4.工作聚焦範圍( L1+L2):80~12 0cm (含以上)。5.光域直徑範圍:最小16-23cm/最大29 ~33 cm(含以上)。6.需可三段以上色溫調整,調色溫調 整範圍:3600K±3%~5, 000K ±3%。7.原色重現≧95。8. 紅外線輻射熱力在:3,7m W/ ㎡lx±3%。9.燈源壽命40,0 00小時( 含以上)。10. 二極發光體結構超低溫燈泡發光 經由單一多邊形曲面反射鏡來反射及集中光線,光線亮度 均勻。11. 控制面板於燈體邊緣,可控制手術燈各項功能 。12. 預留動態HD高畫質中置式攝影機擴充功能,裝置時 不需更換整組燈頭,燈臂各關節並可360 度無限制旋轉。 」、「二極發光體結構超低溫副燈」之規格為:「1.手術 燈副燈體直徑64cm( 含以上)。2.照明亮度:120,000Lux( 含以上)。3.調光範圍:l0%~l00%cm (具環境光源內視鏡 手術用模式)。4.工作聚焦範圍( L1+L2 ):90~15 0cm (含以上)。5.光域直徑範圍:最小19~23cm/ 最大30~ 33cm (含以上)。6.需可三段以上色溫調整,調色溫調整 範圍:3600K±3%~5,000K±3%。7.原色重現率≧95。8.紅 外線輻射熱力在:3,7mW/㎡lx±3%。9.燈源壽命40,000小 時( 含以上)。10. 二極發光體結構超低溫燈泡發光經由 單一多邊形曲面反射鏡來反射及集中光線,光線亮度均勻 。11. 控制面板於燈體邊緣,可控制手術燈各項功能。12 . 預留動態HD高畫質中置式攝影機擴充功能,裝置時不需 更換整組燈頭,燈臂各關節並可360 度無限制旋轉。」, 此有系爭需求表在卷可稽(見本院卷一第71頁)。次依系 爭採購案之投標須知第64條規定:「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 及應之證明文件如下…衛生主管機關核准之許可證或證明 文件。許可證登記藥商出具自開標日至本案契約屆滿日( 含延長二個月)以後有效之授權書(外文授權書應附中文 譯文)。」(見本院卷二第29頁),第82條規定:投標廠 商應依規定填受本招標文件所附之⑴投標廠商聲明書、⑵ 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、⑶投標標價清單並連同、⑷資格文 件、⑸規格文件⑹招標文件所規定之其他文件,密封後投 標(見本院卷二第31頁)。則原告所送投標文件內容及規 格,自應符合上開被告所訂定系爭需求表內之規格,及證 明其具備基本資格之衛生主管機關核准之許可證。 ②而原告就系爭標案投標所提出之投標文件包括「高雄榮民 總醫院採購規格審查表」、「高雄榮民總醫院設備採購投 標規格清單」、「高雄榮民總醫院醫療設備集中採購規格 需求表」、行政院衛生署醫療器材許可證(許可字號:衛 署醫器輸字第020937號)及所附中文仿單核定本、英文仿 單、英文型錄及操作手冊(見本院卷二第132 ~156 頁) ,此為兩造所不爭執,堪以認定。 ③關於附表編號1所示項目: 依系爭需求表所示,被告就副燈之規格規定其照明亮度為 120,000Lux( 含以上)。而原告所提出之投標規格清單、 英文型錄固均記載副燈之最大照明亮度為120,000Lux(見 本院卷第75頁),且證人即被告之補給室採購組組員俞聖 衛到庭證稱:本件廠商可以提出型錄做為投標規格之證明 文件,這個案子投標須知或是公告都沒有說一定要提出中 文仿單等語(見本院卷二第191 頁),是原告提出之型錄 並無不符規格情形;然稽之原告於投標時提出行政院衛生 署核准之醫療器材許可證(許可字號:衛署醫器輸字第00 0000號),其上記載效能:「詳如中文仿單核定本」,惟 後附之中、英文仿單核定本之規格欄均刊載副燈之最大照 明度為110,000lx ,此有許可證、中文仿單、英文仿單等 影本在卷可證(見本院卷33~35頁),足認原告參與投標 所提出之上開許可證經核准之手術燈,並不包括副燈之最 大照明度為120,000Lux此一項目,即與系爭投標須知之要 求未符。故原告既在投標時不具該項資格,無法提出符合 招標文件之許可證,應可認定此有投標文件內容與招標文 件規定不符情形。 ④關於附表編號2、4所示項目: ⑴依立法者訂定政府採購法第50條之目的,係在認定「個 別廠商」所投之標於何種情形下不予接受。然按,所謂 「招標文件」,依同法第29條規定「應包括投標廠商提 交投標書所需之一切必要資料」,因此包括刊登於政府 採購公報、資訊公告,以及機關發售(給)之投標須知 、採購清單、規格說明、圖說、及其他廠商應知事項如 決標方式、押標金(保證金)、履約條件及草約等;簡 言之,其內容至廣且細。若廠商因違反某些細部規定, 但不影響其意思表示時,至契約成立後,機關以此為由 解除或終止契約,實有過當之嫌。又政府採購法第26條 第1 項規定:「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,應依功 能或效益訂定招標文件。其有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者, 應從其規定。」可見採購規格乃機關自行訂定,自難要 求廠商型錄上之規格與招標規格一字不差。故此,同法 第50條第1 項第2 款「投標文件內容不符合招標文件之 規定」,自應限縮在「有影響採購契約必要之點之正確 性或其情節重大者」之情形,以符比例原則。 ⑵觀諸系爭手術燈採購規格需求表所示,被告訂定系爭手 術燈規格時,就工作聚焦範圍(L1+L2),主燈聚焦範 圍訂為80~120cm( 含以上) 、副燈聚焦範圍訂為80~150 cm( 含以上) ,而依原告之投標規格清單、中文仿單、 英文型錄,均載為「129CM 」,故被告以工作聚焦範圍 (L1+L2)應標示可調整之範圍(其他廠商有)而非單 一數值為由,認原告此項標示不符規格云云。惟查,證 人即需求單位之外科主任吳東霖復到庭證陳:「…工作 聚焦範圍的部分,因為我們說明的不夠清楚,原告所提 出的數值是落在我們規定範圍的中間,但是我要求的是 在該範圍裡面調整,但是因為我們說明不清楚,所以原 告這樣提出來的數值,我們不和原告爭執。」等語(見 本院卷二184 頁),則原告之上開投標文件所載「129C M 」此數值,既介於被告所需要聚焦範圍之區間,並不 影響該規格之正確性,參以" 博奇特”科莫菲爾LED 外 科手術燈(衛醫器輸字第025164號)之中文仿單就照明 深度(L1+L2)亦標示單一數值860 、710 ,可徵現行 中文仿單亦有就手術燈之工作聚焦範圍以單一數值之表 示方式者,職是,原告之投標文件所載此項「129CM 」 ,自無被告所稱與招標文件規定不合之情形。 ⑶原告投標所提出之英文型錄,就「預留動態HD高畫質中 置式攝影機擴充功能」,已載明「surgiCam SD and HD Camera systems Interface」(見本院卷二第149 頁) ,其中文翻譯為「可搭載SD或HD攝影機」,而被告就此 項(附表編號4 )不符規格說明為「交貨時需當場測試 確實可不拆燈具狀況下安裝攝影機」,而非漏載「裝置 時不需更換整組燈頭,燈臂各關節並可360 度無限制旋 轉」,再觀諸證人吳東霖證稱:「…隱藏攝影機的部分 ,依照原告提出的型錄,我認為這部分是可以接受…」 等語(見本院卷二第184 頁),從而此項規格在於系爭 手術燈需具備「預留HD攝影機」之功能,其餘效益乃留 待驗收時確認,是難以此細項之未記載,遽認已達規格 不符招標文件規定之程度。 ⑤關於附表編號3所示項目: ⑴按招標文件規格「3.7 ±3% mW/㎡1x」,依經濟部標準 檢驗局新竹分局105 年12月12日經標新一字第00000000 000 號覆函稱:一般室內照明燈具所使用之光源產品如 螢光品如螢光燈泡或LED 燈泡,經濟部能源局僅要求發 光效率(單位:lm/W) ; 而手術燈「mW/ ㎡lx」量測要 求經查係參照國際標準IEC00000-0-00( 0000) Clause 50.102.3.1,應用在醫療部份之LED 燈具所指的是輻射 能Ee (單位:mW /㎡) 與照度Ec( 單位:lx) 之比值等 語,有該函在卷可按(見本院卷二第127 ~128 頁)。 ⑵原告主張伊提出之投標規格文件即英文操作手冊,第9 項記載為:「Total irradiance at 130,000lux :449W / ㎡」等語(見本院卷二第154 頁),其中文翻譯為手 術燈在130,000lux下總輻射能為449W/ ㎡,依照前開函 所稱手術燈「mW/ ㎡lx」為輻射能Ee( 單位:mW/ ㎡) 與照度Ec( 單位:lx) 之比值為計算,即可得出該手術 燈有449,000 輻射能Ee/130,000照度Ec,經計算後為3. 45mW/ ㎡lx(計算式:449,000 ÷130,000 =3.45), 再對照手術燈型錄下方亦已明確記載該數據具有合理正 負5 %的誤差值,則系爭手術燈輻射能與照明亮度比值 落於為3.277~3.622mW/㎡lx,足以涵蓋被告所訂需求規 格「3.7 ±3%mW/ ㎡lx」範圍云云,惟查,本院依被告 之聲請,就機關所訂招標規範中對招標標的手術燈紅外 線輻射熱力效能「輻射能Ee (單位:mW/m2)與照度Ee( 單位:lx) 之比值」項目所訂之規格需求為「3.7 ±3% mW/ ㎡lx」,如投標廠商投標文件載為3.45±5%mW/ ㎡ lx (即3.277 ~3. 622mW/ ㎡lx ),是否符合招標規格 ?函詢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,該會於106 年2 月23日 工程企字第10600035910 號覆函稱:機關於招標規範中 對招標標的手術燈紅外線輻射熱力效能為「3.7 ±3%mW / ㎡lx」,依採購法第51條第1 項規定,機關應依上開 招標文件規定之條件,審查廠商投標文件。如廠商投標 文件載為3.45±5%mW /㎡lx (即3.2775~3.6225mW/ ㎡ lx) ,不符合招標文件規定「3.7 ±3 %mW/㎡lx」(即 3.589 ~3.811mW/㎡lx )之條件;機關於開標後發現者 ,應依採購法第50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不決標予該廠商 ;於決標或簽約後發現者,應依同條第2 項規定辦理等 語(見本院卷三第8 頁正、反面)。堪認原告之投標文 件就此項規格確不符合招標文件所訂「3.7 ±3% mW/㎡ 1x」無訛。 ⒉原告復主張伊於撤銷決標後所提出之SGS 認證內容係符合 被告招標文件所訂規格,並得以之作為認定規格依據云云 ,惟查: ①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規定:「機關應依招標文件規定之 條件,審查廠商投標文件,對其內容有疑義時,得通知 投標廠商提出說明。前項審查結果應通知投標廠商,對 不合格之廠商,並應敘明其原因」可知,政府採購法為 提升採購效率,僅課予招標機關審查廠商「投標文件」 之義務,而未要求招標機關針對投標文件之內容,逐一 實質審查是否與事實相符,否則政府採購法所定驗收程 序之相關規範將形同具文。因此,SGS 公司之試驗報告 僅係針對原告所提供之試驗標的所為之測試結果,與投 標文件有如上所載不符合招標文件規定之規格,係屬二 事。 ②其次,政府採購法第33條第3 項規定:「機關得於招標 文件中規定允許廠商於開標前補正非契約必要之點之文 件。」、同法施行細則第60條規定:「機關審查廠商投 標文件,發現其內容有不明確、不一致或明顯打字或書 寫錯誤之情形者,得通知投標廠商提出說明,以確認其 正確之內容。前項文件內明顯打字或書寫錯誤,與標價 無關,機關得允許廠商更正。」,準此,若是投標文件 之標單錯置,或未書寫標價總額,或投標文件有所缺漏 ,均非法條所允許廠商更正,且既是更正,若機關通知 廠商說明,如廠商實際上並非提出說明,而係改提1 份 不同的文件,則其非說明原投標文件,而係變更原投標 文件,並無上開規定之適用。是以依法並不容許原告於 被告撤銷決標後,提出SGS 公司之試驗報告以補正前揭 投標文件之不符。則原告此部分主張,實無足取。 ⒊綜上,原告投標時所檢附之資格文件、規格文件內容既有 如上⒈③、⑤所述與招標規定不符情形,且不容許事後補 正,則有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法定解除事 由,從而,被告依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2 項規定以系爭函 對原告解除系爭契約,核無不合。原告主張被告解約為不 合法云云,亦非可採。 ㈢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價金3,752,000 元本息是否有理? 據上,被告解除系爭契約為合法,兩造契約關係消滅,則原 告依兩造契約關係及民法第367 條規定,請求被告給付價金 3,752,000 元本息,即屬無據。 五、綜上所述,原告依兩造契約關係及民法第367 條規定請求被 告給付3,752,000 元,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,按年息5%計算之利息,為無理由,應予駁回。其假執行 之聲請亦失所依附,併予駁回。 六、本件為判決之基礎已臻明確,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 證據,經本院斟酌後,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,亦 與本案爭點無涉,自無逐一詳予論駁之必要,併此敘明。 七、結論: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,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,判決 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郭佳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楊淳如 附表: 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編號│項目 │招標文件規格│投標規格清單、中文仿單、英文型錄│被告就不符規格│ │ │ │ │ │之說明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1 │副燈照│120,000Lux │投標規格清單: │英文型錄標示為│ │ │明亮度│(以上) │120,000Lux。 │120,000Lux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但英文操作手冊│ │ │ │ │中文仿單:110,000Lux。 │和中文仿單上均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標示為110,000 │ │ │ │ │英文型錄:120,000Lux。 │Lux ,不符規格│ │ │ │ │ │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2 │工作聚│主燈80~120c│投標規格清單:129CM 。 │應標示可調整之│ │ │焦範圍│m ( 含以上)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範圍(其他廠商│ │ │(L1+L2│ │中文仿單: 129CM 。 │有),而非單一│ │ │)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數值。 │ │ │ │ │英文型錄:129CM 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 │ │副燈90 ~150│投標規格清單:129CM 。 │ │ │ │ │cm ( 含以上)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 │ │ │中文仿單:129CM 。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 │ │ │英文型錄:129CM 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3 │紅外線│(mW/㎡1x): │投標清單:< 10w/㎡ │所附數字、單位│ │ │輻射熱│3.7±3% │ │與規格表不符,│ │ │力 │ │ │於型錄、仿單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、操作手冊未有│ │ │ │ │中文仿單:未說明。 │此數值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 │ │ │英文型錄:未說明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(原告主張依其英文操作手冊換算為│ │ │ │ │ │3.277 ~3.622mW/㎡lx)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4 │預留動│預留HD攝影機│投標清單:預留HD攝影機。 │交貨時需當場測│ │ │態HD高│ │ │試確實可不拆燈│ │ │畫質中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具狀況下安裝攝│ │ │置式攝│ │中文仿單:未說明。 │影機。 │ │ │影機擴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 │充功能│ │英文型錄:surgiCam SD and HD │ │ │ │ │ │Camera Systems Interface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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