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410號
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廖燦昌
訴訟代理人 林國華
被 告 三福環境工程有限公司
兼 上一人
法定代理人 林錦龍
被 告 陳儷珠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準備程序終結,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上午十
時二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五法庭為
言詞辯論期日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8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佳佩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8 日
書記官 顏宗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