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784號
原 告 山榮汽車交通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尤江美順
訴訟代理人 楊宜樫
律師
吳欣叡律師
王伊忱律師
上 一 人
複 代理人
王恒正律師
被 告 太林通運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吳育孺
訴訟代理人 焦文城律師
複 代理人 蔡仁哲律師
被 告 邢德儀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
本件前於民國107 年9 月13日
言詞辯論終結。
按法院於
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
裁判前,如有必
要得命
再開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,茲因
兩造間有
關原告請求營業損失一項尚有事證待釐清、調查,故有再開辯論
之必要,
爰命再開言詞辯論程序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5 日
民事第一庭法 官 許慧如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5 日
書記官 黃鈺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