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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 178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10 月 15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5年度訴字第1784號 原   告 山榮汽車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尤江美順 訴訟代理人 楊宜樫律師       吳欣叡律師       王伊忱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      王恒正律師 被   告 太林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育孺 訴訟代理人 焦文城律師 複 代理人 蔡仁哲律師 被   告 邢德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件前於民國107 年9 月13日 言詞辯論終結。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 要得命再開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,茲因兩造間有 關原告請求營業損失一項尚有事證待釐清、調查,故有再開辯論 之必要,命再開言詞辯論程序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0  月  15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許慧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0  月  15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鈺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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