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951號
原 告 楠貴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楊麗鄉
訴訟代理人 王伊忱
律師
複 代理人 蕭乙萱律師
訴訟代理人 鄭美玲律師
被 告 伯固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曾錦沄 同
上
訴訟代理人 黃淑芬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○七年十二月二十日上午九
時於本院民事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。
理 由
一、
按法院於
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
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
再開
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,因有部分事證尚待調查、釐清,故
有再開辯論之必要,
爰諭知再開辯論之
期日如主文所示。請
原告於本裁定
正本送達之日起5 日內彙整原告所提出之送貨
單中未經被告或相關人員簽收之送貨單單號、金額,及區別
該等送貨單上
所載項目為買賣、租賃或修繕所為,並將書狀
繕本逕送
對造。被告收到原告書狀繕本後,請於5 日內具狀
陳述意見。
三、爰依
首揭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6 日
民事第一庭法 官 許慧如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6 日
書記官 黃鈺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