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 195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11 月 26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5年度訴字第1951號 原   告 楠貴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麗鄉 訴訟代理人 王伊忱律師 複 代理人 蕭乙萱律師 訴訟代理人 鄭美玲律師 被   告 伯固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錦沄  同上 訴訟代理人 黃淑芬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○七年十二月二十日上午九 時於本院民事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。 理 由 一、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,因有部分事證尚待調查、釐清,故 有再開辯論之必要,知再開辯論之期日如主文所示。請 原告於本裁定正本送達之日起5 日內彙整原告所提出之送貨 單中未經被告或相關人員簽收之送貨單單號、金額,及區別 該等送貨單上所載項目為買賣、租賃或修繕所為,並將書狀 繕本逕送對造。被告收到原告書狀繕本後,請於5 日內具狀 陳述意見。 三、爰依首揭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許慧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鈺玲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