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951號
原 告 楠貴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楊麗鄉
被 告 伯固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邵文欽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由邵文欽為被告伯固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
承受訴訟
人,並
續行訴訟。
理 由
一、
按當事人之法定
代理權消滅者,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
受其訴訟以前,
當然停止;當事人有
訴訟代理人者,訴訟程
序不因其法定代理權消滅而當然停止,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
、第173 條前段定有明文。另按茲訴訟程序於
裁判送達前,
甚至
言詞辯論終結前,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,承受訴訟之聲
明,尤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,是為當然之解釋(最高
法院76年度第10次
民事庭會議決議
參照)。
二、查本院就本件訴訟於民國108 年1 月24日
言詞辯論終結,並
於同年2 月27日
宣判,被告伯固企業有限公司於同年2 月26
日改選邵文欽為董事,其法定代理人變更為邵文欽,有股東
同意書、變更登記表
可稽,邵文欽於同年4 月2 日具狀
聲明
承受訴訟,
核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三、
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8 日
民事第一庭法 官 許慧如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
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8 日
書記官 黃鈺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