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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 195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4 月 08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5年度訴字第1951號 原   告 楠貴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麗鄉 被   告 伯固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邵文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由邵文欽為被告伯固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 人,並續行訴訟。 理 由 一、當事人之法定代理權消滅者,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 受其訴訟以前,當然停止;當事人有訴訟代理人者,訴訟程 序不因其法定代理權消滅而當然停止,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 、第173 條前段定有明文。另按茲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前, 甚至言詞辯論終結前,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,承受訴訟之聲 明,尤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,是為當然之解釋(最高 法院76年度第10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)。 二、查本院就本件訴訟於民國108 年1 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,並 於同年2 月27日宣判,被告伯固企業有限公司於同年2 月26 日改選邵文欽為董事,其法定代理人變更為邵文欽,有股東 同意書、變更登記表可稽,邵文欽於同年4 月2 日具狀聲明 承受訴訟核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 三、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許慧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黃鈺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