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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 195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2 月 17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5年度訴字第1959號 上訴人即 原   告 李任 送達代收人 郭家駿律師上訴人被   告 佳勤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金票 被上訴人即 被   告 張晉豪       王振宇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5年度訴字第1959號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 人提起上訴到院。查上訴人聲明請求之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50萬 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,775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上訴人於上 訴程序聲請訴訟救助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命上 訴人如受第二審駁回訴訟救助聲請之裁定,應於收受裁定後7日 內,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2  月  17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法   官 李俊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2  月  17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 記 官 黃國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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