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959號
上訴人即
原 告 李任
送達代收人 郭家駿
律師
被
上訴人即
被 告 佳勤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王金票
被上訴人即
被 告 張晉豪
王振宇
上列
當事人間因本院105年度訴字第1959號
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
人提起上訴到院。查上訴人聲明請求之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50萬
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23,775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上訴人於上
訴程序
聲請訴訟救助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命上
訴人如受第二審
駁回訴訟救助聲請之裁定,應於收受裁定後7日
內,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7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俊霖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7 日
書 記 官 黃國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