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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 79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8 月 10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5年度訴字第796號 原   告 明湖園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蕭秋菊 原   告 劉蒼梧 共   同 訴訟代理人 楊啟志律師 複代理人  林鼎越律師 被   告 黃梅珍       朱恩蒂 共   同 訴訟代理人 黃勇雄律師 被   告 興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常雄 訴訟代理人 楊明勳律師       黃俊穎律師 參 加 人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棠 訴訟代理人 邱柏智       徐宏維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於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偵續字第70號刑事訴訟 終結前,停止訴訟程序。 理 由 一、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,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 前,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,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件被告黃梅珍、朱恩蒂涉有失火等公共危險犯罪嫌疑, 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續行偵查中(臺灣橋頭地 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4088號、106度偵續字第70號) ,該犯罪嫌疑,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,且系爭火 災之相關證據資料均留存於偵查程序中,兩造均無法取得相 關資料進行有效之攻擊防禦方法,業經原告陳述明確(見本 院卷第43頁),刑事訴訟終結,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 或甚難調查,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劉建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進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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