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796號
原 告 明湖園社區管理委員會
法定
代理人 蕭秋菊
原 告 劉蒼梧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楊啟志
律師
複代理人 林鼎越律師
被 告 黃梅珍
朱恩蒂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黃勇雄律師
被 告 興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潘常雄
訴訟代理人 楊明勳律師
黃俊穎律師
參 加 人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棠
訴訟代理人 邱柏智
徐宏維
當事人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於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偵續字第70號刑事訴訟
終結前,停止訴訟程序。
理 由
一、
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
裁判者,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
前,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,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被告黃梅珍、朱恩蒂涉有失火等公共危險犯罪嫌疑,
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續行偵查中(臺灣橋頭地
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4088號、106度偵續字第70號)
,該犯罪嫌疑,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,且
系爭火
災之相關證據資料均留存於偵查程序中,
兩造均無法取得相
關資料進行有效之攻擊
防禦方法,業經原告陳述明確(見本
院卷第43頁),
非俟刑事訴訟終結,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
或甚難調查,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0 日
民事第二庭法 官 劉建利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
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1 日
書記官 黃進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