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796號
原 告 明湖園社區管理委員會
法定
代理人 蕭秋菊
原 告 劉蒼梧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楊啟志
律師
複代理人 林鼎越律師
被 告 黃梅珍
朱恩蒂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黃勇雄律師
被 告 興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潘常雄
訴訟代理人 楊明勳律師
黃俊穎律師
參 加 人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棠
訴訟代理人 邱柏智
徐宏維
當事人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10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。
理 由
一、本院前以另件失火等公共危險犯罪嫌疑之刑事案件之
法律關
係是否成立,為本訴訟事件
裁判之先決問題,經於民國106
年8月10日裁定命在該案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。
二、茲查明該案件業已終結,有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106年度偵續字第70號不起訴處分書、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
院檢察署106度上聲議字第1910號處分書、本院106年度聲判
字36號裁定附卷
可稽。
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9 日
民事第二庭法 官 劉建利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
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9 日
書記官 黃進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