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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 79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4 月 19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5年度訴字第796號 原   告 明湖園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蕭秋菊 原   告 劉蒼梧 共   同 訴訟代理人 楊啟志律師 複代理人  林鼎越律師 被   告 黃梅珍       朱恩蒂 共   同 訴訟代理人 黃勇雄律師 被   告 興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常雄 訴訟代理人 楊明勳律師       黃俊穎律師 參 加 人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棠 訴訟代理人 邱柏智       徐宏維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10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。 理 由 一、本院前以另件失火等公共危險犯罪嫌疑之刑事案件之法律關 係是否成立,為本訴訟事件裁判之先決問題,經於民國106 年8月10日裁定命在該案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。 二、茲查明該案件業已終結,有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106年度偵續字第70號不起訴處分書、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 院檢察署106度上聲議字第1910號處分書、本院106年度聲判 字36號裁定附卷可稽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劉建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進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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