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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5 年度重訴字第 17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6 月 22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5年度重訴字第175號 上 訴 人 綠山林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郭淑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瑞鋒營造有限公司、萬鼎工程服務股份有 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。查本件上訴 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17,194,630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5,04 0 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,毋得延誤,逾 期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6   月  22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文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6   月  22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許琇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