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重訴字第310號
原 告 蔡嘉英
訴訟
代理人 康進益
律師
康鈺靈律師
被 告 生命樹開發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王振芬
訴訟代理人 黃見志律師
複代理人 王建元律師
上
當事人間請求設定
抵押權等事件,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10月19
日
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仟肆佰參拾參萬元,及自民國一0五年
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原告其餘之訴
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二分之一,餘由原告負擔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原告主張:
兩造及訴外人陳文熊於民國102 年6 月8 日共同
簽立合作投資契約(下稱
系爭契約),以被告為
土地所有權
人及起造人,伊為興建
承攬人,陳文熊為預購承買人,共同
就坐落高雄市○○區○○段790 ,791 、793 、793-1 地號
土地(下稱系爭土地)合作興建如附表一所示建物之建築工
程(下稱系爭工程),兩造及陳文熊
復於102 年11月22日依
據系爭契約訂立契約之附件(下稱系爭附件),伊再依系爭
附件所列建材明細及設備開始承攬施作,並興建完成如附表
一所示之建築物房屋(下合稱系爭建物)。兩造於系爭契約
明定以建築執照上興建面積每坪新臺幣(下同)6 萬2,00 0
元計算工程款,伊已完成784.851 坪,被告應給付4,866 萬
元(下稱系爭工程款債務),
惟被告僅依約給付其中2,433
萬元,餘款2,433 萬元拒不給付,屢催清償而置之不理,伊
自得依
民法513 條規定請求被告就系爭建物為法定
抵押權設
定之登記;另依系爭契約第㈥條前段約定,陳文熊於貸款不
足時,同意更換同等值之建物(含基地)給伊,而被告既接
收買受
本件不動產,自應概括承受陳文熊之權利義務,依
上
開約定,更換同等值之如附表二所示土地及建物予伊。故伊
依民法第490 條第1 項、第505 條第1 項規定及系爭契約之
法律關係,先位請求被告給付2,433 萬元之
報酬,備位請求
被告應將其所有如附表二所示土地及建物移轉登記給伊等語
。
並聲明:㈠被告應將其所有如附表一所示建物辦理共同設
定
擔保債權總金額2,433 萬元之法定抵押權登記予原告。㈡
⒈先位聲明:被告應給付原告2,433 萬元,及自
起訴狀繕本
送達
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5%計算之利息。⒉
備位聲明
:被告應將其所有如附表二所示土地及建物移轉登記給原告
。
二、被告則以:原告就系爭工程施作
迄今尚未完工,亦未依系爭
附件約定施作,施工工程漏洞百出且重大瑕疵不斷,故伊
乃
自費修復瑕疵。再依系爭契約第㈥條
所載,若因貸款額度不
足,由乙方即伊優先取得現金,甲方即陳文熊與丙方即原告
同意更換同等值建物予原告,如逾付款日(即權狀核發日起
算65日),陳文熊不能全部完成付款時,原告同意可依系爭
契約第㈣條相同價格、條件代位購買,若原告亦未能於付款
日期內完成,須
免除乙方即伊之債務責任,即伊無須支付建
築融資不足部分,可自行將系爭建物完成而獨自經營。故原
告尚未取得之2,433 萬元應由陳文熊支付或原告購買後,由
原告吸收,伊不得已接收系爭房地,依系爭合作投資契約第
㈥條第二、三段文義,陳文熊及原告購買權之主張,係在建
物權狀核發日起算65日內付清款項,若原告未在上開
期間內
為之,或僅是表明購買意願,而未在期間內付清款項,則原
告即喪失購買資格,並產生免除伊給付責任之法律效果,
嗣
原告於105 年3 月11日有以
存證信函向伊表示代位購買,然
迄105 年4 月2 日付款期間屆滿,未見原告有任何給付款或
提存之行為,故依系爭契約第㈥條第三段約定,伊不負支付
此2,433 萬元予原告之義務。又依系爭契約第㈢條第⒋項所
載,丙方即原告已簽立書面拋棄法定抵押權同意書,自不得
再向伊主張法定抵押權,原告主張均無理由等語置辯。並聲
明:
原告之訴駁回。
三、兩造不爭執事項如下:
㈠兩造及陳文熊於102 年6 月8 日共同簽立合作投資契約書,
約定被告出資購買土地(坐落高雄市○○區○○段○○○ ○○○
○ ○○○○ ○○○○○○ ○號土地)及為起造人,原告為興建
承攬
人,陳文熊為預購承買人,三方於系爭土地上合作興建如附
表一所示建物之建築工程。
㈡系爭契約所載A費用為100萬元;B費用為3558萬元。
㈢系爭工程之承攬費用(C )4866萬元;被告已向銀行融資給
付原告2,433 萬元;原告尚有2,433 萬元未獲清償。
㈣系爭工程已取得使用執照,並完成建物第一次登記,被告為
登記名義人。
㈤陳文熊曾和被告法定代理人王振芬協議,將生命樹開發股份
有限公司之股東變更為陳文熊所指定之人,再以如附表一所
示建物向華南銀行岡山分行貸款新臺幣約5,000 萬元,惟因
貸款不足額,陳文熊也無法以現金補足,貸款取消,後來陳
文熊所指定之人變更登記為已
非生命樹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
股東。
四、本件爭點如下:
㈠原告請求被告就如附表一所示建物設定抵押權登記予原告,
有無理由?
㈡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工程款2,433萬元,有無理由?
㈢如㈡無理由,原告請求被告移轉如附表二所示房地所有權,
有無理由?
五、本院之判斷:
㈠原告請求被告就如附表一所示建物設定抵押權登記予原告,
有無理由?
⒈按承攬之工作為建築物或其他土地上之工作物,或為此等
工作物之重大修繕者,承攬人得就承攬關係報酬額,對於
其工作所附之定作人之不動產,請求定作人為抵押權之登
記;或對於將來完成之定作人之不動產,請求預為抵押權
之登記。前項請求,承攬人於開始工作前亦得為之。前二
項之抵押權登記,如
承攬契約已經
公證者,承攬人得單獨
申請之。第一項及第二項就修繕報酬所登記之抵押權,於
工作物因修繕所增加之價值限度內,優先於成立在先之抵
押權。民法第513 條定有明文。次按不動產物權,依
法律
行為而取得、設定、喪失及變更者,非經登記,不生效力
,民法第758 條定有明文。民法第513 條規定之法定抵押
權,係基於法律規定、非本於法律行為而發生,原不待承
攬人與定作人意思表示
合致及辦理物權登記即生效力。至
其拋棄,因屬依法律行為而喪失其不動產物權之處分,非
依法為登記不生效力。故承攬人在未依法為拋棄登記前,
依法雖不生消滅法定抵押權之效果,但法定抵押權旨在保
護承攬人之私人利益,究與公益
無涉,
非不得由承攬人事
先
予以處分而為拋棄之意思表示。
⒉查原告雖因承攬系爭建物之興建,就定作人即被告負欠之
工程款債權對該建物有法定抵押權;然原告於被告向銀行
貸款前,應被告要求,出具載明拋棄系爭建物法定抵押權
,並致訴外人保證責任高雄市第三信用合作社(下稱三信
)之聲明書,交付被告轉交高雄市第三信用合作社,此有
聲明書(下稱系爭拋棄聲明書)影本乙紙在卷
可證(見本
院卷一第176 頁),則原告以系爭拋棄聲明書表示拋棄該
法定抵押權,因未經登記,依法固不生拋棄物權之效力,
然原告拋棄其將來可主張之法定抵押權,其拋棄無涉公益
,非法所不許,則此一拋棄該法定抵押權之債權行為,於
兩造及三信間即生債之效力。原告仍對被告主張其法定抵
押權存在,有悖誠信。至於「此致保證責任高雄市第三信
用合作社」一語,乃被告協同原告一併向三信告知有此一
拋棄法定抵押權聲明書之事實,且經原告在該聲明書上用
印、簽名。原告對被告亦應受系爭拋棄聲明書
拘束,依約
不得再向被告主張系爭建物之法定抵押權。是原告主張法
定抵押權拋棄聲明書之訂立,本應由為權利人向義務人(
即被告)主張,如欲拋棄法定抵押權,自應由原告以書面
向被告為拋棄之意思表示,系爭拋棄聲明書係向三信為拋
棄之意思表示,而其未以書面向被告表示拋棄之意思表示
,仍得向被告主張法定抵押權
云云,不可採信。從而,原
告請求被告應將其所有如附表一所示建物辦理共同設定擔
保債權總金額2,433 萬元之法定抵押權登記予原告,
難認
有理。
㈡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工程款2,433萬元,有無理由?
⒈按稱承攬者,謂當事人約定,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
,他方
俟工作完成,給付報酬之契約;報酬,應於工作交
付時給付之,無須交付者,應於工作完成時給付之,為民
法第490 條第1 項、第505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。查兩
造及陳文熊三方(下稱三方)
合意於102 年6 月8 日簽立
系爭契約書,約定被告出資購買系爭土地及為起造人,原
告為興建承攬人,陳文熊為預購承買人,於系爭土地上合
作興建如附表一所示建物之建築工程,已如前述(兩造不
爭執事項㈠);再依系爭契約第㈢條約定:「乙方(即本
件被告)委託丙方(即本件原告)承覽(『攬』,以下同
)
本案興建工程,乙、丙方同意依下列方式履行本契約:
1.以建築執照上的興建面積(含陽台共計約699 坪)每坪
6.2 萬承覽(以上費用簡稱C ) 。2.乙方向銀行申請建築
融資,依工程進度按期撥款支付丙方,建築融資不足的部
份,待乙方依本契約第(四)條出售給甲方(即陳文熊)
時,由甲方支付。3.前1 項若甲方不能依本契約第(四)
條完成時,丙方願意依照本契約第(四)條執行。4.丙方
營造廠願意書面拋棄法定抵押權同意書,即無論如何丙方
承攬人不得向乙方(定作人)主張法定抵押權。5.丙方同
意自建照核發日起365 天須完成本案興建工程,若不能完
成丙方構成違約,超過一日丙方須支付乙方
違約金新台幣
壹萬元整。但如歸責於乙方,不在此限。6.興建途中,丙
方若不能依前1.2.3.4.5 項完成興建義務時丙方已構成違
約,乙方經限期催告一次後,丙方仍未履行時,乙方可自
行解除承覽契約,並得拒絕支付丙方後續的工程款。」有
系爭契約書影本在卷
可稽(見本院卷一第7 頁),
堪認兩
造間自為承攬
法律關係。
⒉復按解釋契約,應於文義上及論理上詳為推求,以探求當
事人立約時之真意,並通觀契約全文,斟酌訂立契約當時
及過去之事實、交易上之習慣等其他一切證據資料,本於
經驗法則及
誠信原則,自該意思表示所根基之原因事實、
主要目的、經濟價值、社會客觀認知及當事人所欲表示之
法律效果,為全盤之觀察,以為判斷之基礎,不能徒拘泥
字面或截取書據中一二語,任意推解致失其真意(最高法
院104 年度
台上字第1877號判決
要旨參照)。本件被告為
系爭工程之定作人,依民法第505 條第1 項規定,其於系
爭工程完工或交付時,原有給付系爭工程承攬報酬予承攬
人即原告之義務。惟依兩造與陳文熊依系爭契約第㈢條第
2 項約定:「乙方向銀行申請建築融資,依工程進度按期
撥款支付丙方,建築融資不足的部份,待乙方依本契約第
(四)條出售給甲方(即陳文熊)時,由甲方支付。」、
第㈥條約定:「甲方支付本契約(五)的款項時,若因貸
款額度不足時,乙方優先取得現金,甲、丙方同意更換同
等值的建物給丙方。過了付款日期(權狀核發日起算65天
),甲方不能全部完成付款時,丙方同意可依本契約第(
四)項的同價格與同條件代位購買,若丙方也不能在付款
日期內完成時,丙方須免除乙方的債務責任(也就是乙方
不需支付建築融資不足的部分)。乙方可自行將本案建物
繼續完成獨自經營,甲、丙方無
異議。」,並
參酌證人即
草擬系爭契約之吳淑靜律師證稱:「王振芬(現任被告之
法定代理人)來找我草擬時,是跟我說甲方即陳文熊,看
上幾筆土地想蓋房子,但資金不夠,找王振芬投資合作,
王振芬跟我說陳文熊有承諾王振芬出資項目是土地及建築
設計費用、保存登記費用,及興建房子一半的費用,另一
半興建費用是陳文熊支付,後來王振芬說要加入一個人就
是原告蔡嘉英,陳文熊本來要出資興建一半的費用由原告
負擔,並提到由原告承攬房子的興建工程。王振芬有說等
房屋蓋好,陳文熊願意以王振芬自己出資加上王振芬出資
25% 的利潤給王振芬。原告的部分就是陳文熊把二分之一
興建房屋的費用還給原告。陳文熊取得土地及房屋所有權
。(問:本來是陳文熊與王振芬合夥?)說是合作投資。
草擬前,提到是陳文熊與王振芬二人,還沒有草擬完成就
說原告要加入契約。(問:是否有寫到貸款不足,是指何
貸款?)契約第四條提到甲方願意跟銀行貸款,甲方就是
陳文熊,我不清楚陳文熊如何貸款,只說要跟銀行貸款。
有提到假設貸款額度不足,只能付王振芬的款項,不夠付
原告的款項,現金部分優先付給王振芬,陳文熊要更換同
等值的建物給原告。至於如何更換由當事人自己處理,沒
有記載於契約。王振芬有提到同等值建物之價值由原告與
陳文熊去協調。有提到萬一陳文熊無法貸款付給王振芬,
即陳文熊買土地及建物的錢,有約定付款的日期,必需在
權狀核發日六十五天內,即契約第四條後段,付款給王振
芬,若是無法貸款,原告即可以以同樣條件代位購買建物
…。」等語(見本院卷二第9 ~10頁),證人陳文熊證述
:「(問:系爭合作契約第六條,被告法定代理人說因為
資金不夠,所以意義為何?)第三大條第六小項如果原告
沒有辦法完工,被告可以
解除契約,但是原告已經有完工
,而且權狀都已經出來,市政府有來驗收過之後,做了保
存登記,第六條就是說如果我貸款的金額不夠的話,我必
須要用建物給原告。(問:本來建物是要登記在你的名下
?)就是我們這邊,陳文熊等。(問:三方合作投資契約
,本來是約定建物蓋好之後,要登記在何人名下?)那時
候我跟被告有口頭約定。(問:是簽完合作投資契約之後
,你跟被告口頭約定嗎?)對,就是三個人跟他換董監事
,登記在董監事的名下,因為是為了要節稅。(問:原告
是否有同意?)原告不知道。(問:原告本來跟你們約定
是要登記在誰名下?)原告不管我們登記在誰名下,只要
貸款給他,不夠的話,同等值的房子給原告。(問:工程
款?)工程款就已經在裡面,所以2400萬的工程款沒有辦
法付給原告,我就要把等值的建物給原告,這是契約第六
條約定。(問:是你跟被告要給原告?)不是,那時候我
們已經是董監事,所以是登記在我的名下。(問:丙方需
免除乙方的債務責任,這是什麼情況發生的?)我不知道
意思,這是請律師寫的,我們只有看重點。(問:有沒有
可能被告不用付工程款,也不用給原告等值的房屋?)不
可能,第三條第六項已經講得很清楚,已經有完工了,所
以不可能。(問:現在這種情況,工程款沒有付給原告,
你不用付嗎?)如果房子全部過戶在我名下,我要付。」
等語(見本院卷第199 ~202 頁)。綜上以觀,可見被告
對原告所負系爭工程款債務,部分由被告向銀行申請建築
融資,按工程進度支付原告,至建築融資不足部分之工程
款債務,則加入陳文雄一併承擔;亦即,陳文熊買受系爭
土地及建物後,付現或以等值建物(含基地)給付建築融
資不足部分之工程款債務(下稱系爭融資不足部分債務)
予原告時,被告所負系爭融資不足部分債務,自因陳文雄
清償而消滅。另三方以第㈥條第二、三段約定,陳文雄無
法於權狀核發日起算65天內,完成全部付款時,原告同意
可依系爭契約第㈣條之同價格與同條件代位購買;則於原
告購買系爭房地時,系爭融資不足部分債務自得與買賣價
金相扣抵;惟如原告不能在付款日期完成付款時,原告須
免除被告此融資不足部分債務。是原告免除系爭融資不足
部分債務之條件,乃被告以系爭契約第㈣條之同價格與同
條件代位陳文雄購買系爭房地,且不能在付款日期完成付
款。
⒊次查:系爭工程之承攬費用(C )為4,866 萬元,被告已
向銀行融資給付原告2,433 萬元,原告尚有2,433 萬元之
承攬報酬未獲清償
等情,為兩造所不爭執(見兩造不爭執
事項㈢),是系爭建築融資不足部分債務即為2,433 萬元
。又系爭建物已取得使用執照,並完成建物第一次登記於
被告名下,陳文熊曾和被告法定代理人王振芬協議,將被
告之股東變更為陳文熊所指定之人,再以如附表一所示建
物向華南銀行岡山分行貸款約5,000 萬元,惟因貸款不足
額,陳文熊也無法以現金補足,貸款取消,後來陳文熊所
指定之人變更登記為已非被告之股東等節,復為兩造所不
爭執(見兩造不爭執事項㈣、㈤),足見系爭建物已完工
交付被告,則被告所負系爭融資不足部分債務2,433 萬元
之清償期業已屆至。
⒋被告雖辯稱:原告尚未取得之2,433 萬元應由陳文熊支付
或原告購買後,由原告吸收,伊不得已接收系爭房地,依
系爭合作投資契約第㈥條第二、三段文義,陳文熊及原告
購買權之主張,係在建物權狀核發日起算65日內付清款項
,若原告未在上開期間內為之,或僅是表明購買意願,而
未在期間內付清款項,則原告即喪失購買資格,並產生免
除伊給付責任之法律效果,嗣原告於105 年3 月11日有以
存證信函向伊表示代位購買,然迄105 年4 月2 日付款期
間屆滿,未見原告有任何給付款或提存之行為,故依系爭
契約第㈥條第三段約定,伊不負支付此2,433 萬元予原告
之義務云云,然查:
①依前所述,原告購買系爭房地且不能在付款日期完成付
款時,被告始能免除此融資不足部分債務。再依系爭契
約第㈥條第三段文義,原告同意「可」依本契約第㈣項
(條)的同價格與同條件代位購買,足見代位陳文熊購
買系爭房地
與否,乃原告之選擇權並非契約義務,則如
原告未代位購買,自無違約可言。又系爭契約第㈥條第
二段業已載明:「過了付款日期(權狀核發日起算65日
),甲方不能全部完成付款時,丙方同意可依本契約第
㈣項(條)的同價格與同條件代位購買」,而系爭建物
取得權狀之日期為104 年10月28日,則陳文熊須於104
年12月30日前付清總價,可見直至104 年12月30日以後
,原告始得取得代位購買權至明。被告
抗辯原告購買權
之主張,亦係在104 年12月30日內云云,顯悖於系爭契
約之上開明文約定,並不可採。
②陳文熊於105 年2 月16日寄發郵局存證信函予被告,表
示其放棄購買系爭房地,依三方約定書第㈥條應由原告
以同價格、同條件代位購買,繼續履行契約等語,此有
該存證信函影本在卷
可憑(見本院卷一第243 ~245 頁
),嗣原告於105 年3 月11日以存證信函向被告表示代
位購買,然王振芬於105 年4 月12日委託律師發函給原
告,通知原告以8,500 萬元代位購買系爭房地,此有楊
申田律師事務所函及其回證等影本附卷足佐(見本院卷
一第123 ~125 頁),參以被告於本院承稱:「本契約
現況原告及陳文熊不為買受的行為,導致被告不得已承
受系爭房地的權利」等語(見本院卷二第118 頁),原
告亦主張被告已經概括承受陳文熊預購人之權利義務一
情(見本院卷二第100 頁),足見兩造均同意由被告承
受系爭房地,而原告已確定不購買系爭房地。據此,兩
造從未曾就系爭房地之
買賣契約達成意思合致,則被告
逕片面起算原告給付買賣價金之付款期限,並主張原告
已逾期付款,其對原告所負系爭融資不足部分債務已免
除云云,顯屬無據。
是故,原告確定未代位陳文熊購買
系爭房地,
堪認系爭契約第㈥條第三段所約定「若丙方
(即原告)也不能在付款日期內完成時,丙方須免除乙
方(即被告)的債務責任」,其條件確定不成就,被告
辯稱依系爭契約第㈥條第三段約定,伊不負支付此2,43
3 萬元予原告之義務云云,亦無足取。
⒌綜上,被告所負系爭融資不足部分債務2,433 萬元之清償
期既已屆至,亦無
前揭清償、扣抵或免除等消滅債務之情
事,則原告本於兩造間承攬及系爭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
告給付2,433 萬元,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5 年7
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5%計算之利息,為有理由,
應予准許。
㈢承上,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工程款2,433 萬元,既有理由,原
告備位請求被告移轉如附表二所示房地所有權,本院即
無庸
再予審酌。
六、
綜上所述,原告請求被告應將其所有如附表一所示建物辦理
共同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2,433 萬元之法定抵押權登記予原
告,為無理由,應予駁回。至原告請求被告給付2,433 萬元
,及自105 年7 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5%計算之利息
,則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
七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9條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9 日
民事第二庭法 官 郭佳瑛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判決
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如
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
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9 日
書記官 楊淳如
附表一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編號│建號 │所有權人 │建物門牌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1 │高雄市大社區(下│生命樹開發有限公司│高雄市○○區○○路│
│ │同)翠屏段02600-│ │16之50號2樓之1 │
│ │000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2 │翠屏段00000-000 │生命樹開發有限公司│高雄市○○區○○路│
│ │ │ │16之50號2樓之2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3 │翠屏段00000-000 │生命樹開發有限公司│高雄市○○區○○路│
│ │ │ │16之50號2樓之3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4 │翠屏段00000-000 │生命樹開發有限公司│高雄市○○區○○路│
│ │ │ │16之50號2樓之5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5 │翠屏段00000-000 │生命樹開發有限公司│高雄市○○區○○路│
│ │ │ │16之50號2樓之6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6 │翠屏段00000-000 │生命樹開發有限公司│高雄市○○區○○路│
│ │ │ │16之50號2樓之7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7 │翠屏段00000-000 │生命樹開發有限公司│高雄市○○區○○路│
│ │ │ │16之50號2樓之8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8 │翠屏段00000-000 │生命樹開發有限公司│高雄市○○區○○路│
│ │ │ │16之50號2樓之9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9 │翠屏段00000-000 │生命樹開發有限公司│高雄市○○區○○路│
│ │ │ │16之50號2樓之10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10 │翠屏段00000-000 │生命樹開發有限公司│高雄市○○區○○路│
│ │ │ │16之50號2樓之11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11 │翠屏段00000-000 │生命樹開發有限公司│高雄市○○區○○路│
│ │ │ │16之50號2樓之12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12 │翠屏段00000-000 │生命樹開發有限公司│高雄市○○區○○路│
│ │ │ │16之50號2樓之13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13 │翠屏段00000-000 │生命樹開發有限公司│高雄市○○區○○路│
│ │ │ │16之50號2樓之15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14 │翠屏段00000-000 │生命樹開發有限公司│高雄市○○區○○路│
│ │ │ │16之50號2樓之16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15 │翠屏段00000-000 │生命樹開發有限公司│高雄市○○區○○路│
│ │ │ │16之50號2樓之17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16 │翠屏段00000-000 │生命樹開發有限公司│高雄市○○區○○路│
│ │ │ │16之50號2樓之18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17 │翠屏段00000-000 │生命樹開發有限公司│高雄市○○區○○路│
│ │ │ │16之50號2樓之19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18 │翠屏段00000-000 │生命樹開發有限公司│高雄市○○區○○路│
│ │ │ │16之50號2樓之20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19 │翠屏段00000-000 │生命樹開發有限公司│高雄市○○區○○路│
│ │ │ │16之50號3樓之1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20 │翠屏段00000-000 │生命樹開發有限公司│高雄市○○區○○路│
│ │ │ │16之50號3樓之2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21 │翠屏段00000-000 │生命樹開發有限公司│高雄市○○區○○路│
│ │ │ │16之50號3樓之3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22 │翠屏段00000-000 │生命樹開發有限公司│高雄市○○區○○路│
│ │ │ │16之50號3樓之5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23 │翠屏段00000-000 │生命樹開發有限公司│高雄市○○區○○路│
│ │ │ │16之50號3樓之6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24 │翠屏段00000-000 │生命樹開發有限公司│高雄市○○區○○路│
│ │ │ │16之50號3樓之7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25 │翠屏段00000-000 │生命樹開發有限公司│高雄市○○區○○路│
│ │ │ │16之50號3樓之8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26 │翠屏段00000-000 │生命樹開發有限公司│高雄市○○區○○路│
│ │ │ │16之50號3樓之9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27 │翠屏段00000-000 │生命樹開發有限公司│高雄市○○區○○路│
│ │ │ │16之50號3樓之10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28 │翠屏段00000-000 │生命樹開發有限公司│高雄市○○區○○路│
│ │ │ │16之50號3樓之11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29 │翠屏段00000-000 │生命樹開發有限公司│高雄市○○區○○路│
│ │ │ │16之50號3樓之12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30 │翠屏段00000-000 │生命樹開發有限公司│高雄市○○區○○路│
│ │ │ │16之50號3樓之13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31 │翠屏段00000-000 │生命樹開發有限公司│高雄市○○區○○路│
│ │ │ │16之50號3樓之15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32 │翠屏段00000-000 │生命樹開發有限公司│高雄市○○區○○路│
│ │ │ │16之50號3樓之16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33 │翠屏段00000-000 │生命樹開發有限公司│高雄市○○區○○路│
│ │ │ │16之50號3樓之17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34 │翠屏段00000-000 │生命樹開發有限公司│高雄市○○區○○路│
│ │ │ │16之50號3樓之18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35 │翠屏段00000-000 │生命樹開發有限公司│高雄市○○區○○路│
│ │ │ │16之50號3樓之19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36 │翠屏段00000-000 │生命樹開發有限公司│高雄市○○區○○路│
│ │ │ │16之50號3樓之20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37 │翠屏段00000-000 │生命樹開發有限公司│高雄市○○區○○路│
│ │ │ │16之50號4樓之1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38 │翠屏段00000-000 │生命樹開發有限公司│高雄市○○區○○路│
│ │ │ │16之50號4樓之2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39 │翠屏段00000-000 │生命樹開發有限公司│高雄市○○區○○路│
│ │ │ │16之50號4樓之3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40 │翠屏段00000-000 │生命樹開發有限公司│高雄市○○區○○路│
│ │ │ │16之50號4樓之5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41 │翠屏段00000-000 │生命樹開發有限公司│高雄市○○區○○路│
│ │ │ │16之50號4樓之6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42 │翠屏段00000-000 │生命樹開發有限公司│高雄市○○區○○路│
│ │ │ │16之50號4樓之7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43 │翠屏段00000-000 │生命樹開發有限公司│高雄市○○區○○路│
│ │ │ │16之50號4樓之8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44 │翠屏段00000-000 │生命樹開發有限公司│高雄市○○區○○路│
│ │ │ │16之50號4樓之9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45 │翠屏段00000-000 │生命樹開發有限公司│高雄市○○區○○路│
│ │ │ │16之50號4樓之10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46 │翠屏段00000-000 │生命樹開發有限公司│高雄市○○區○○路│
│ │ │ │16之50號4樓之11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47 │翠屏段00000-000 │生命樹開發有限公司│高雄市○○區○○路│
│ │ │ │16之50號4樓之12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48 │翠屏段00000-000 │生命樹開發有限公司│高雄市○○區○○路│
│ │ │ │16之50號4樓之13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49 │翠屏段00000-000 │生命樹開發有限公司│高雄市○○區○○路│
│ │ │ │16之50號4樓之15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50 │翠屏段00000-000 │生命樹開發有限公司│高雄市○○區○○路│
│ │ │ │16之50號4樓之16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51 │翠屏段00000-000 │生命樹開發有限公司│高雄市○○區○○路│
│ │ │ │16之50號4樓之17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52 │翠屏段00000-000 │生命樹開發有限公司│高雄市○○區○○路│
│ │ │ │16之50號4樓之18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53 │翠屏段00000-000 │生命樹開發有限公司│高雄市○○區○○路│
│ │ │ │16之50號4樓之19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54 │翠屏段00000-000 │生命樹開發有限公司│高雄市○○區○○路│
│ │ │ │16之50號4樓之20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55 │翠屏段00000-000 │生命樹開發有限公司│高雄市○○區○○路│
│ │ │ │16之50號5樓之1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56 │翠屏段00000-000 │生命樹開發有限公司│高雄市○○區○○路│
│ │ │ │16之50號5樓之2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57 │翠屏段00000-000 │生命樹開發有限公司│高雄市○○區○○路│
│ │ │ │16之50號5樓之3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58 │翠屏段00000-000 │生命樹開發有限公司│高雄市○○區○○路│
│ │ │ │16之50號5樓之5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59 │翠屏段00000-000 │生命樹開發有限公司│高雄市○○區○○路│
│ │ │ │16之50號5樓之6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60 │翠屏段00000-000 │生命樹開發有限公司│高雄市○○區○○路│
│ │ │ │16之50號5樓之7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61 │翠屏段00000-000 │生命樹開發有限公司│高雄市○○區○○路│
│ │ │ │16之50號5樓之8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62 │翠屏段00000-000 │生命樹開發有限公司│高雄市○○區○○路│
│ │ │ │16之50號5樓之9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63 │翠屏段00000-000 │生命樹開發有限公司│高雄市○○區○○路│
│ │ │ │16之50號5樓之10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64 │翠屏段00000-000 │生命樹開發有限公司│高雄市○○區○○路│
│ │ │ │16之50號5樓之11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65 │翠屏段00000-000 │生命樹開發有限公司│高雄市○○區○○路│
│ │ │ │16之50號5樓之12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66 │翠屏段00000-000 │生命樹開發有限公司│高雄市○○區○○路│
│ │ │ │16之50號5樓之13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67 │翠屏段00000-000 │生命樹開發有限公司│高雄市○○區○○路│
│ │ │ │16之50號5樓之15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68 │翠屏段00000-000 │生命樹開發有限公司│高雄市○○區○○路│
│ │ │ │16之50號5樓之16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69 │翠屏段00000-000 │生命樹開發有限公司│高雄市○○區○○路│
│ │ │ │16之50號5樓之17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70 │翠屏段00000-000 │生命樹開發有限公司│高雄市○○區○○路│
│ │ │ │16之50號5樓之18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71 │翠屏段00000-000 │生命樹開發有限公司│高雄市○○區○○路│
│ │ │ │16之50號5樓之19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72 │翠屏段00000-000 │生命樹開發有限公司│高雄市○○區○○路│
│ │ │ │16之50號5樓之20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附表二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編號│ 建號 │ 建物門牌 │建物坐落地號、權利範圍 │共有部分建號、面積,權利範圍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1 │翠屏段00000-000 │高雄市○○區○○路│翠屏段790、791,72分之1 │翠屏段00000-000,1200.81平方公尺,│
│ │ │16之50號2樓之1 │ │72分之1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2 │翠屏段00000-000 │高雄市○○區○○路│翠屏段791,72分之1 │翠屏段00000-000,1200.81平方公尺,│
│ │ │16之50號2樓之2 │ │72分之1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3 │翠屏段00000-000 │高雄市○○區○○路│翠屏段791,72分之1 │翠屏段00000-000,1200.81平方公尺,│
│ │ │16之50號2樓之3 │ │72分之1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4 │翠屏段00000-000 │高雄市○○區○○路│翠屏段791,72分之1 │翠屏段00000-000,1200.81平方公尺,│
│ │ │16之50號2樓之5 │ │72分之1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5 │翠屏段00000-000 │高雄市○○區○○路│翠屏段791,72分之1 │翠屏段00000-000,1200.81平方公尺,│
│ │ │16之50號2樓之6 │ │72分之1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6 │翠屏段00000-000 │高雄市○○區○○路│翠屏段790、791,72分之1 │翠屏段00000-000,1200.81平方公尺,│
│ │ │16之50號2樓之7 │ │72分之1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7 │翠屏段00000-000 │高雄市○○區○○路│翠屏段790,72分之1 │翠屏段00000-000,1200.81平方公尺,│
│ │ │16之50號2樓之8 │ │72分之1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8 │翠屏段00000-000 │高雄市○○區○○路│翠屏段791,72分之1 │翠屏段00000-000,1200.81平方公尺,│
│ │ │16之50號2樓之9 │ │72分之1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9 │翠屏段00000-000 │高雄市○○區○○路│翠屏段791,72分之1 │翠屏段00000-000,1200.81平方公尺,│
│ │ │16之50號2樓之10 │ │72分之1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10 │翠屏段00000-000 │高雄市○○區○○路│翠屏段791,72分之1 │翠屏段00000-000,1200.81平方公尺,│
│ │ │16之50號2樓之11 │ │72分之1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11 │翠屏段00000-000 │高雄市○○區○○路│翠屏段791,72分之1 │翠屏段00000-000,1200.81平方公尺,│
│ │ │16之50號2樓之12 │ │72分之1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12 │翠屏段00000-000 │高雄市○○區○○路│翠屏段791,72分之1 │翠屏段00000-000,1200.81平方公尺,│
│ │ │16之50號2樓之13 │ │72分之1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13 │翠屏段00000-000 │高雄市○○區○○路│翠屏段791,72分之1 │翠屏段00000-000,1200.81平方公尺,│
│ │ │16之50號2樓之15 │ │72分之1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14 │翠屏段00000-000 │高雄市○○區○○路│翠屏段791,72分之1 │翠屏段00000-000,1200.81平方公尺,│
│ │ │16之50號2樓之16 │ │72分之1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15 │翠屏段00000-000 │高雄市○○區○○路│翠屏段791,72分之1 │翠屏段00000-000,1200.81平方公尺,│
│ │ │16之50號2樓之17 │ │72分之1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16 │翠屏段00000-000 │高雄市○○區○○路│翠屏段791,72分之1 │翠屏段00000-000,1200.81平方公尺,│
│ │ │16之50號2樓之18 │ │72分之1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17 │翠屏段00000-000 │高雄市○○區○○路│翠屏段791,72分之1 │翠屏段00000-000,1200.81平方公尺,│
│ │ │16之50號2樓之19 │ │72分之1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18 │翠屏段00000-000 │高雄市○○區○○路│翠屏段791,72分之1 │翠屏段00000-000,1200.81平方公尺,│
│ │ │16之50號2樓之20 │ │72分之1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19 │翠屏段00000-000 │高雄市○○區○○路│翠屏段791,72分之1 │翠屏段00000-000,1200.81平方公尺,│
│ │ │16之50號3樓之1 │ │72分之1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20 │翠屏段00000-000 │高雄市○○區○○路│翠屏段791,72分之1 │翠屏段00000-000,1200.81平方公尺,│
│ │ │16之50號3樓之2 │ │72分之1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21 │翠屏段00000-000 │高雄市○○區○○路│翠屏段791,72分之1 │翠屏段00000-000,1200.81平方公尺,│
│ │ │16之50號3樓之3 │ │72分之1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22 │翠屏段00000-000 │高雄市○○區○○路│翠屏段791,72分之1 │翠屏段00000-000,1200.81平方公尺,│
│ │ │16之50號3樓之5 │ │72分之1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