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408號
聲 請 人 万勤營造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鍾享建
上列
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,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18日
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支票無效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,因不慎遺失
,前聲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29號
裁定准
予
公示催告在案,經聲請人於民國105年3月17日刊登太平洋
日報,現申報權利
期間屆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
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。
二、
按票據喪失時,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;又公示催
告,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,聲請為
除
權判決,票據法第19條、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分別
定有明文。
三、
經查:如附表所示支票1張,前經聲請人向付款銀行通知掛
失止付,並聲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於105年3月7日以105年度
司催字第129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,且聲請人已依指示於105
年3月17日刊登太平洋日報新聞紙,業經本院調閱
上開公示
催告卷宗核閱屬實,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105年7月17
日屆滿,
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支票,是所請即無不合,
應予准許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主文
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9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捷羽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9 日
書記官 葉彥伶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附表: 105年度除字第408號│
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┤
│編號│發 票 人 │受 款 人│付 款 人│帳 號│票面金額(新台幣)│
發 票 日 │ 支 票 號 碼│備 考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
│001 │達益工程行 │空白 │六龜農會信│00-0000000 │600,000元 │105年3月10日 │ 0000000 │ │
│ │陳金生 │ │用部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