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除字第408號
聲 請 人 万勤營造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鍾享建
上列
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,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29日
所為之判決,其原本及
正本應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「票面金額(新台幣)」一欄應更正為
「60,000元」。
理 由
一、
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
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事
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4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捷羽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
新台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4 日
書記官 葉彥伶