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435號
聲 請 人 博耘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黃惠珠
上列
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,於民國106年1月10日
言詞辯
論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附表所示支票貳張無效。
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因附表所示支票遺失,經本院以105
年度司催字第475號
裁定公示催告在案,聲請人並已刊登於
105年8月17日台灣新生報。現申報權利
期間已滿,並無任何
人依法主張權利,
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,聲請本院
為
除權判決等語。
二、
按票據喪失時,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;又公示催
告,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,聲請為除
權判決,票據法第19條、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分
別定有明文。
三、
經查,原告主張如附表所示之支票遺失,經本院以105年度
司催字第475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,並經聲請人於105年8月
17日刊登於新聞紙(台灣新生報,第7版)等事實,業經其
到庭陳述明確,並有聲請人提出之
上開日報一份附卷
可佐,
復經本院
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
無訛,自
堪信實
。
四、查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四個月,已於105年12月17日屆滿,
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。
五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、第549 條之1 前段,判決如
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1 日
民事第二庭法 官 劉建利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1 日
書記官 黃進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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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105年度除字第435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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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發 票 人 │受 款 人│付 款 人│帳 號│票面金額(新台幣)│
發 票 日 │ 支 票 號 碼│ 備 考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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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博耘企業股份│無 │台灣銀行高│000000000000│380,000元 │105年8月25日 │AK0000000 │ │
│ │有限公司黃惠│ │雄科學園區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珠 │ │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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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2 │博耘企業股份│無 │台灣銀行高│000000000000│370,000元 │105年8月31日 │AK0000000 │ │
│ │有限公司黃惠│ │雄科學園區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珠 │ │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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