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勞執字第13號
聲 請 人 徐嘉偉
相 對 人 傑暘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周質熙
上列
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二十六日社團法人高雄市第一勞資關係協進
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欄第一點第一項
所載:「資方同意
給付勞方6%勞退金150,000元,於106年8月15日上午10時請勞方
(徐嘉偉)至公司領取現金」之內容中,關於給付
聲請人新臺幣
壹拾伍萬元之部分,准予
強制執行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本件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與相對人之勞資爭議,
兩造間於
106 年7 月26日成立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,
相對人(即資方)同意給付聲請人(即勞方)勞工退休金6
%新臺幣15萬元,
詎相對人未依約履行,
爰依勞資爭議處理
法第59條,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。
二、
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,當事人之一方不履行其義
務時,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免繳
裁
判費;於聲請強制執行時,並免繳
執行費,勞資爭議處理法
第59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。又所謂調解成立,係指調解方
案經勞資雙方同意並在調解紀錄簽名者而言,此觀同法第19
條前段即明。
經查,兩造關於給付勞工退休金之勞資爭議,
前經社團法人高雄市第一勞資關係協進會依勞資爭議處理法
規定,作成如主文所示之調解結論,並經勞資爭議雙方同意
於調解紀錄簽名,有聲請人提出之高雄市政府勞工局106年7
月28日高市勞關字第10636693300號函、106年7月26日高雄
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在卷
可稽。聲請人以相對人
未依
上開調解方案第1點第1項調解內容履行其義務,據以聲
請裁定強制執行,經
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三、據上論結,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前段,裁定如主
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7 日
勞工法庭 法 官 吳芝瑛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
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
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7 日
書記官 張瑋庭