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6 年度勞訴字第 10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2 月 25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資等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6年度勞訴字第106號 原   告 黃張水美 訴訟代理人 凌進源律師 被   告 冠帝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宗傑 訴訟代理人 蔡尚宏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一、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108年3月5日下午3時10分 ,在本院民事第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。 二、兩造應就下列事項表示意見: 1、就原告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法定遲延利息部分:卷內查無 被告何時收受起訴狀繕本之送達回證,請被告陳明及查明 係於何年月日收受起訴狀繕本。如被告無法查明於何年月 日收受起訴狀繕本,原告就利息部分是否更正及減縮為: 自「被告訴訟代理人106年12月7日閱卷知悉原告請求翌日 即106年12月8日」起至清償日止,年息5%計算之利息 。 2、就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前段:被告應自「106年6月5日」起 至原告復職前1日止...部分,是否應更為自「106年6月6 日」起至原告復職前1日止...(原告事實及理由就已屆期 部分已計算至「106年6月5日」,此部分之「106年6月5日 」當日係重覆請求)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5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郭文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淑貞