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
勞訴字第106號
原 告 黃張水美
訴訟
代理人 凌進源
律師
被 告 冠帝興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宗傑
訴訟代理人 蔡尚宏律師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一、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108年3月5日下午3時10分
,在本院民事第1法庭為言詞辯論
期日。
二、
兩造應就下列事項表示意見:
1、就原告
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法定
遲延利息部分:卷內查無
被告何時收受
起訴狀繕本之送達回證,請被告陳明及查明
係於何年月日收受起訴狀繕本。如被告無法查明於何年月
日收受起訴狀繕本,原告就利息部分是否更正及減縮為:
自「被告訴訟代理人106年12月7日
閱卷知悉原告請求
翌日
即106年12月8日」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5%計算之利息
。
2、就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前段:被告應自「106年6月5日」起
至原告復職前1日止...部分,是否應更為自「106年6月6
日」起至原告復職前1日止...(原告事實及理由就已屆期
部分已計算至「106年6月5日」,此部分之「106年6月5日
」當日係重覆請求)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5 日
勞工法庭 法 官 郭文通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5 日
書記官 蔡淑貞