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
勞訴字第113號
原 告 謝宜潔
訴訟
代理人 李明益
律師
被 告 楓墅汽車商務旅館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張榮忠
訴訟代理人 王朝揚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
資遣費等事件,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6日
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零陸佰壹拾肆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六
年九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被告應提撥新臺幣陸仟柒佰捌拾柒元至原告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
戶。
原告其餘之訴
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十分之三,餘由原告負擔。
本判決第一、二項得
假執行。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參萬柒仟肆佰零
壹元為原告
預供擔保,得免為假執行。
事實及理由
壹、程序事項:按訴狀送達後,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
。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,不在此限,民事訴
訟法第 255 條第 1 項第 3 款定有明文。
經查,
本件原告
原起訴聲明為:「㈠被告應給付原告
資遣費等新臺幣(下同
)120,902元,及自
起訴狀繕本送達
翌日起按週年利率5%計
算之利息;㈡被告應發給原告
非自願離職證明書;㈢被告應
提繳高薪低報勞退金差額至原告之勞工退休金準備專戶;㈣
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」。
嗣減縮聲明為:「㈠被告應給
付原告100,707元,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
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;㈡被告應發給原告非自願離職
證明書;㈢被告應提繳勞退金6,787元至原告之勞工退休金
準備專戶」,核其變更符合前開規定,應予准許。
貳、實體事項:
一、原告主張:
㈠原告自民國104年4月1日起於被告公司任職房務工作「白天
班」正職,為不定期勞動契約,從事清潔及房間整理工作,
工作時間為每日上午8時至下午4時,每月薪資為23,141元(
含底薪19,273元、全勤獎金1,000元、假日加班2,640元、機
動津貼300元),
惟被告於104年4月10日僅以投保級距20,10
0元為原告投保勞健保,涉有高薪低報情事。嗣被告公司經
理即訴外人陳捷宜於105年7月間告知原告,因大夜班人員不
足、需暫調原告至大夜班支援數日,工作時間為凌晨12時至
上午8時,並以時薪133元計算工資,經原告詢問後,被告公
司即改稱須調動數月、
期間需隨時支援日班等語。原告於調
大夜班期間(即105年7月31日起至106年1月14日止),多次
向經理陳捷宜請求調回正班未果,被告公司遲至106年2月間
始告知其早已於105年7月31日資遣原告、自105年8月起改以
時薪計算工資,當下並給予原告資遣費14,000元,原告雖收
受該14,000元現金,然被告公司從未告知資遣原告之
法律上
原因,亦未給予預告期間,至今亦未將原告退保,是被告公
司資遣原告並不合法。又因被告公司經理、負責人突於106
年7月2日下午7點55分許,大聲辱罵並欲毆打原告,致原告
心生畏懼、人身安全受到威脅,原告已於翌日以
存證信函通
知被告公司,依勞動基準法(下稱勞基法)第14條第1項第2
款、第2項規定,終止
兩造間勞動契約。
詎被告收受前開存
證信函後,竟於106年7月5日以存證信函內載原告於106年6
月24日未換床單遭顧客投訴為由,主張依勞基法第12條規定
,終止兩造間勞動契約等語,然該日原告為大夜班,並未負
責更換床單,實則原告任職期間未曾違反勞動契約或公司規
定,亦未受公司警告、申誡或記過等懲戒處分,縱偶有違反
,亦
難謂符合情節重大之要件,是被告公司解雇原告,已違
反最後手段原則,其終止勞動契約自不合法。
㈡復以,因被告未於105年7月30日告知原告資遣之理由、法律
依據,且縱原告有遭被告資遣,然仍在被告公司繼續工作並
未間斷,則原告於被告公司任職之年資應合併計算,自104
年4月1日起至106年7月2日止,年資計2年又3個月,其中自1
04年4月1日起至105年4月1日前,原告應有特別休假3日,自
105年4月1日起至106年4月1日前,原告應有特別休假7日,
自106年4月1日起至同年7月2日止,原告應有特別休假10日
,而兩造間
僱傭關係,既係由原告依法終止,原告自得依勞
基法第14條第4項、第17條規定,請求被告給付資遣費16,61
8元,另依就業保險法第11條第1項第1款規定,請求被告發
給非自願離職證明書,至勞基法雖未規定勞工終止勞動契約
時,得請求雇主給付預告工資,然
參照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
年度勞訴字第40號判決意旨,並請求被告給付20日預告期間
之工資計18,144元。復因於原告任職期間,被告未依法給付
原告 106 年 7 月 1 日、2 日薪資、加班費(含國定假日
加班、例休假日加班)、及特休假工資,
爰依勞基法第 2條
第 3 款、第 36 條、第 37 條、第 39 條及修正前勞基法
第 38 條規定,請求被告給付薪資 2,128 元、加班費 51,9
15 元、自 105 年 4 月 1 日起至 106 年 7 月 2 日止之
特休假工資 11,902 元。另因被告於原告任職期間,未依法
為原告足額提繳勞工退休金,爰依勞工退休金條例(下稱勞
退條例)第 14 條規定,請求被告提繳 6,787 元至原告個
人之退休金準備帳戶,爰依
前揭法律規定提起本訴等語,
並
聲明:㈠被告應給付原告 100,707 元,及自起訴狀繕本送
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 5% 計算之利息;㈡被告
應發給原告非自願離職證明書;㈢被告應提繳勞退金 6,787
元至原告之勞工退休金準備專戶。
二、被告則以:
㈠原告於104年4月1日任職之初,其薪資結構為每月底薪19,27
3元、獎金1,000元(每月薪資合計20,273元),自104年7月
起隨
法令調整為底薪20,008元、獎金1,000元(每月薪資合
計21,008元),因被告不諳法令,於為原告投保時,僅以原
告初任職時之薪資投保,故被告願意補足。原告到職後,時
常發生遲到早退情形,甚至未經被告許可而擅自不假外出,
造成被告營運極大困擾,經多次勸誡,原告仍未改善,並
自
認不
適合擔任房務工作,被告原擬於 105 年 7 月以原告不
能勝任工作為由終止兩造間勞動契約,並於同年 6 月間即
告知原告,原告
斯時同意接受資遣,
復於同年 7 月中旬,
向被告表示因經濟狀況不佳,希望繼續任職,被告因夜班人
力短缺,
乃同意原告自 105 年 8 月起擔任夜班房務人員,
除工作性質改變外,薪資亦改以時薪計算。被告原就雙方是
否曾終止勞動契約乙節有疑慮,乃遲未發給資遣費予原告,
然因原告於 105 年 8 月復職後,多次向被告主張其已於10
5 年 7 月間接受資遣,被告應給付資遣費
云云,雙方乃於
105 年底同意由被告結清原告於 105 年 7 月底前之年資,
並依原告年資依法發給資遣費,其後之年資則自 105年 8
月重新起算,基此,被告乃於 106 年1 月初發給原告自 10
4 年 4 月起至 105 年 7 月止之資遣費 14,000 元,原告
雖主張被告於 105 年 7 月底並未告知資遣云云,然
觀諸原
告自 105 年 8 月起
迄 106 年 7 月止,均係擔任夜班房務
人員乙職、計薪方式已從固定薪改為時薪制,原告所領取
上
開資遣費數額與原告於 105 年 7 月間之年資所核算之資遣
費相符,
足證原告於 105 年 7 月底確已接受資遣,是原告
年資計算應自 105 年 8 月 1 日起算,
而非 104 年 4 月1
日。
㈡復以,原告於105年8月1日任職後,主要工作為負責投宿顧
客住宿後之客房清潔及整理,惟原告工作態度不佳,除經常
遲到致生公司人員調度困擾外,亦常有未予清潔及整理,甚
至於106年6月24日遭顧客投訴床單未更換乙情,經被告派員
前往查證屬實,被告一再要求所屬房務員工需切實作好床單
及個人衛生用品清潔維護事宜,原告仍故意敷衍為之,明顯
違反公司工作規則,嚴重妨害被告公司之商譽及形象。嗣於
106年7月2日晚間7時55分許,原告因排班問題,與被告公司
經理發生爭執,然斯時雙方僅口氣不佳,並無作勢人身攻擊
之情事,原告當日事後仍持續值班,直至晚間12時始打卡下
班,是原告以遭被告公司經理及負責人大聲辱罵、並欲毆打
,致其心生畏懼、人身安全受威脅為由,主張終止兩造間勞
動契約云云,並無理由。詎原告翌日即拒絕上班,亦未依公
司規定請假,並連續曠職3日,被告遂於106年7月5日以原告
違反工作規則情節重大及無故連續曠職3日為由,依勞基法
第12條規定終止兩造間勞動關係。
㈢再者,就原告各項請求項目及金額,被告同意給付原告106
年7月1日、2日薪資2,128元,並補提撥6,787元至原告之勞
工個人退休金專戶。又原告於任職期間得領取之加班費總計
為51,915元,經扣除被告前已給付之加班費32,763元,被告
尚應給付原告之數額僅有27,568元。特休假工資應給付之金
額為8,092元,應扣除原告前於105年7月間已領特別休假工
資4,992元。至預告工資、資遣費部分,原告係因違反工作
規則情節重大、無故連續曠職3日,經被告依勞基法第12條
第1項第4款、第6款規定,終止兩造間勞動契約,依勞基法
第18條規定,原告不得請求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等語置辯
,並聲明:㈠
原告之訴駁回。㈡如受不利之判決,願供擔保
請准
宣告免為假執行。
三、兩造不爭執事項
㈠原告自104年4月1日起受僱於被告公司擔任房務人員,擔任
清潔及房間整理工作,工作時間為每日上午8時至下午4時止
,每月領固定薪資20,273元,自104年7月1日起每月薪資21,
008元,至105年7月30日止。
㈡原告自105年8月1日起於被告公司擔任夜班房務人員,工作
時間為每日0時至8時,依時薪計算薪資,每小時時薪120元
,自106年1月起每小時時薪為133元,105年8月至106年6月
每月實領薪資如被告民事
爭點整理狀
所載(勞訴卷第83頁至
第84頁)。
㈢原告有於105年7月5日領取960元之特休未休工資(科目:7月
份特休未休)、於105年12月26日領取4,032元之特休未休工
資(科目:104年至105年4月)。被告於106年1月31日給付原
告14,000元(科目:資遣費,事由:104年4月1日至105年7
月30日),經原告收受在案。
㈣原告於106年7月2日19時55分許與被告公司經理發生口角爭
執(內容如橋檢106年度偵字第10521號不起訴處分書所載之
譯文,即如附表所示),原告於106年7月3日向被告寄發存
證信函,表達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、第2項規定終止兩造間
勞動契約之意思表示,且自該日起未到被告公司上班。被告
於106年7月4日收受上開存證信函。
㈤被告於106年7月5日向原告寄發存證信函,表達依勞基法第1
2條規定終止兩造間勞動契約之意思表示。原告於106年7月6
日收受上開存證信函。
㈥於原告任職期間,被告有未依法為原告提繳足額百分之6勞
工退休金之情事,應補提撥6,787元至原告之勞工個人退休
金專戶。
㈦被告同意給付原告106年7月1日、2日薪資2,128元。
㈧本件如應給付預告工資及資遣費,原告之平均工資為27,216
元,原告得請求之預告工資為18,144元、得請求之資遣費為
16,618元。
㈨如原告年資應合併計算,被告對於原告計算應給付之特休假
工資為17,182元,再減被告已給付之特休假工資4,992元,
應為12,190元不爭執。
四、本件爭點
㈠兩造間之勞動契約於何時、因何原因而終止?
㈡原告請求被告給付預告工資18,144元、資遣費16,618元、加
班費51,915元、特休假工資11,902元、106年7月1日、2日薪
資2,128元,有無理由?
㈢原告請求被告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,有無理由?
㈣原告請求被告補提繳勞工退休金6,787元至原告勞工退休金
個人專戶,有無理由?
五、本院之判斷
㈠兩造間之勞動契約於何時、因何原因而終止?
⒈按雇主、雇主家屬、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,實施暴行或有重
大侮辱之行為者,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,勞基法第14條
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。所謂「實施暴行或重大侮辱」,其中
侮辱之涵義,非謂勞工因雇主之表意行為,致其人格遭到損
害或有損害
之虞,即屬之,應就個別具體事件,衡量受暴行
或侮辱之勞工所受侵害之嚴重性,並斟酌雙方之職業、教育
程度、社會地位、行為時所受之刺激、行為時之客觀環境及
平時使用語言之習慣等一切情事為綜合之判斷,並視該侮辱
者之侮辱行為是否已達嚴重影響勞動契約之繼續存在以為斷
。次按勞工有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,情節重大者、無正
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,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,雇主得不
經預告終止契約。雇主依前項第 1 款、第 2 款及第 4 款
至第 6 款規定終止契約者,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,30 日
內為之,勞基法第 12 條第 1 項第 4 款、第 6 款、第 2
項定有明文。所謂「情節重大」,屬不確定之法律概念,須
因該事由導致勞動關係進行受到干擾或有所障礙,而有賦予
雇主立即終結勞動關係權利之必要,且亦無法期待雇主於解
雇後給付資遣費為限,舉凡勞工違規行為之
態樣、初次或累
次、故意或過失、對雇主及所營事業所生之危險或損失、勞
雇間關係之緊密程度、勞工到職時間之久暫等,均為判斷勞
工之行為是否達到應予解僱之程度之衡量標準(最高法院91
年度
台上字第 1006 號、97 年度台上字第825、2624 號判
決意旨參照)。
⒉經查,原告固主張被告公司經理、負責人於106年7月2日下
午 7 點 55 分許,大聲辱罵並欲毆打原告
等情,然觀之如
附表所示之譯文內容,可認被告公司經理係認原告在工作有
所失職,且因認其已將原告工作疏失所造成之損害降低,亦
未將原告之勞健保退出,卻反遭申請勞資爭議調解而動怒,
其口出上開話語係著重在雙方因勞資糾紛所生之爭執過程,
而表達其主觀之感受,並要求原告解釋說明,故被告公司經
理陳捷宜雖提及「為什麼我今天要追打妳? 」、「一間公司
給你們搞垮,這樣對不對? 我今天沒咆哮追妳,這事情沒完
沒了」、「如果我沒有把妳壓著打」、「有別人跑來告訴我
妳們很歹毒要搞垮公司!」、「你笨死了,你去調解幹嘛?」
、「謝宜潔給他喘口氣一下,不然她會被我打死」、「我真
的很想衝過去把你拖起來打,你知道嗎? 」等語,亦應認係
出於一時氣憤所為之情緒性失言,
尚非「重大侮辱」,且亦
未見確有實施暴行之行為,而未達嚴重影響勞動契約繼續存
在之程度,
是以原告於 106 年 7 月 2 日寄發存證信函主
張以此事由終止勞動契約,
難認正當合法。
⒊次查,被告固主張於 106 年 7 月 5 日以原告違反工作規
則情節重大及無故連續曠職 3 日為由,依勞基法第 12 條
規定終止兩造間勞動契約等情,然觀之被告寄發之存證信函
(審勞訴卷第 25 頁、第 26 頁)上並未載明有因原告無故
連續曠職 3 日,而依勞基法第 12 條第 1 項第 6 款事由
終止勞動契約之意旨,應認被告於 106 年 7 月 5 日寄發
之存證信函僅有主張依勞基法第 12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
終止勞動契約。又被告稱原告於106 年 6 月 24 日未更換
客房床單遭投訴,違反工作規則情節重大
一節,不惟經原告
否認,且縱認原告該日未更換床單遭投訴一事屬實,被告亦
未提出工作規則之具體條文內容,以供本院審認原告所違反
工作規則之名目及情節為何,況上開事由屬初次性、單次非
重覆性之違失,且除遭客訴外,被告公司並未因前開違失行
為遭
主管機關懲處,則不必然即造成被告公司或所營事業之
實質損害,而被告公司為達維持工作紀律之目的,亦得先行
循序採取記過、扣薪或減少獎金等手段
予以懲處,即足以促
使原告不得再犯,並警戒其他員工知所依循,乃被告逕予採
用單方面終止勞動契約之嚴厲懲處手段,亦有違解僱最後手
段性原則,而不符勞基法第 12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,則
被告公司依勞基法第 12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終止勞動契
約,亦非合法。
⒋縱上,兩造間之勞動契約既未經兩造合法終止,則兩造間之
勞動契約仍不因此而消滅,
堪以認定。
㈡原告請求被告給付106年7月1日、2日薪資2,128元、預告工
資18,144元、資遣費16,618元、加班費51,915元、特休假工
資11,902元,有無理由?
⒈106年7月1日、2日薪資2,128元:此部分業經被告同意給付
,原告請求自有理由。
⒉預告工資18,144元、資遣費16,618元部分:兩造間之勞動契
約既未經合法終止,則原告請求預告工資及資遣費,
即屬無
據,應予駁回。
⒊加班費51,915元:原告主張自104年4月1日至106年6月30日
期間應領之加班費為51,915元等情,為兩造所不爭執(勞訴
卷第135頁、第182頁),
堪以認定。至被告公司另稱於104
年4月1日至105年2月28日止,業已發給原告加班費32,763元
等情,雖為原告所爭執,然依被告提出而為原告所不爭執之
員工薪資單(審勞訴卷第 107 頁至第 123 頁、勞訴卷第16
頁),其上確載明有給付加班費之項目及金額(經計算後,
已給付之加班費為 35,331 元),原告雖否認該筆金額為加
班費云云,然未能舉證
以實其說,其
空言否認自無可採,應
認原告尚得向被告請求之加班費金額為 16,584 元(51,91
5 元 -35,331 元 =16,584 元),
逾此範圍之請求,即屬無
據,應予駁回。
⒋特休假工資 11,902 元:按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,繼
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,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:一、6
個月以上 1 年未滿者,3 日。二、1 年以上 2 年未滿者,
7 日。三、2 年以上 3 年未滿者,10 日。四、3 年以上 5
年未滿者,每年 14 日。五、5 年以上 10 年未滿者,每
年 15 日。六、10 年以上者,每 1 年加給 1 日,加至 30
日為止。前項之特別休假
期日,由勞工排定之。但雇主基
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,得與他方協商
調整。雇主應於勞工符合第一項所定之特別休假條件時,告
知勞工依前二項規定排定特別休假。勞工之特別休假,因年
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,雇主應發給工資,勞基法
第 38 條第 1 項至第 4 項定有明文。次按定期契約屆滿後
或不定期契約因故停止履行後,未滿 3 個月而訂定新約或
繼續履行原約時,勞工前後工作年資,應合併計算,勞基法
第 10 條定有明文。而該條文之立法本旨乃係保護勞工權益
,避免雇主利用換約等方法,中斷年資之計算,損及勞工權
益。上開規定之因故停止履行,並無明文
例示,為保護勞工
權益,應採擴張解釋,除退休外,縱因資遣或其他離職事由
,於未滿 3 個月內復職,而訂立新約或繼續履行原約時,
勞工前後工作年資應合併計算(最高法院 82 年度台上字第
598 號判決意旨參照)。經查,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自105
年4 月 1 日起至 106 年 7 月 2 日止之特休假工資一節,
為被告所不否認,僅爭執原告年資應自 105 年 8 月 1日重
新計算,然依上開勞基法第 10 條規定及說明,無論原告是
否曾於 105 年 7 月 31 日遭被告公司資遣,因原告於105
年 8 月 1 日後仍繼續在被告公司任職,屬未滿 3 個月內
即復職,自應認原告於被告公司之前後工作年資,應合併計
算,而原告年資應合併計算之情形下,被告對於原告計算應
給付之特休假工資為 17,182 元,再減被告已給付之特休假
工資 4,992 元,應為 12,190 元不爭執,則原告請求被告
給付特休假工資 11,902 元,自有理由。
㈢原告請求被告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,有無理由?
按勞動契約終止時,勞工如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,雇主或其
代理人不得拒絕;本法
所稱非自願離職,指被保險人因投保
單位關廠、遷廠、休業、解散、破產宣告離職;或因勞基法
第11條、第13條但書、第14條及第20條規定各款情事之一離
職,勞基法第19條、就業保險法第11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
。經查,兩造間之勞動契約既未經兩造合法終止,則原告請
求被告公司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,自無理由。
㈣原告請求被告補提繳勞工退休金6,787元至原告勞工退休金
個人專戶,有無理由?
按雇主應為適用本條例之勞工,按月提繳退休金,儲存於勞
保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;雇主每月負擔之勞工退休
金提繳率,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6%;雇主未依本條例之規
定按月提繳或足額提繳勞工退休金,致勞工受有損害者,勞
工得向雇主請求
損害賠償,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第1項、第
14條第1項、第3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是雇主倘未依規定
為勞工提繳退休金至個人退休金專戶,即造成勞工個人退休
金專戶內之本金及累積收益短少,致使勞工之財產減少,足
認已使勞工受有損害,勞工自可請求雇主將應提繳而未提繳
之金額提繳至勞工之勞工退休金專戶以填補其損害。經查,
被告公司自原告任職之日起,即負有為原告按月提繳退休金
之義務,而被告公司對於本件應補提撥之勞工退休金為6,78
7 元並不爭執,則原告請求被告應提撥勞工退休金差額6,78
7 元至原告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,自屬有據,應予准許。
六、
綜上所述,原告請求被告給付 30,614 元,及自起訴狀繕本
送達翌日即 106 年 9 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 5%
計算之利息,
暨提撥 6,787 元至原告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
戶,應予准許,逾此範圍之請求,即屬無據,應予駁回。
七、本判決勝訴部分金額未逾500,000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
第1項第5款規定,應
依職權宣告假執行。又被告就原告勝訴
部分陳明願供擔保,
聲請宣告免為假執行,合於法律規定,
爰酌定相當之
擔保金額宣告之。
八、本件事證
已臻明確,兩造其餘攻擊
防禦方法,經
核與本件判
決結果不生影響,爰不一一論述,
附此敘明。
九、據上論結,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、一部無理由,依民
事訴訟法第 79 條、第 389 條第 1 項第 5款、第 392 條
第 2 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6 日
勞工法庭 法 官 翁熒雪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判決
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如
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
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2 日
書記官 張瑋庭
附表: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陳捷宜:我問妳,妳調解什麼?你有說什麼?你發生事情?你有說什麼?啊你 │
│有來跟我說什麼嗎?有告訴我說妳要恢復? │
│ │
│謝宜潔:之前我有說過啊。 │
│ │
│陳捷宜:妳為什麼這次沒有說。 │
│ │
│謝宜潔:你就跟我說不要啊。 │
│ │
│陳捷宜:我說不要,那你為什麼犯錯?為什麼床巾不給人家換?你憑什麼床巾│
│不給人家換啦?以前有跟你說過沒有?晚上看我有沒有跟你們說,你摸良心 │
│說看我有沒有說這句?你有找我講嗎!妳要找我講?好,妳那些錢吐出來我給 │
│妳恢復。妳有找我講嘛?我問妳這句話就好了!妳有沒有找我講嘛?我就要忍│
│受妳們、我欠妳們嗎?妳是生小孩嗎?我說妳遲到把妳資遣這樣很簡單啊。我│
│為什麼不要是因為珍惜這個情分。因為妳謝宜潔沒有什麼不好。啊我是虧欠│
│妳什麼?你可以來找我講,我跟妳說不要;後來妳還有來跟我講嗎?妳如果跟│
│我說妳要告我,我搞不好會怕會說好,妳恢復月薪。恢復月薪妳全部的錢都│
│還給我,年資都還給妳。這樣妳可以滿意嗎?但妳把錢還我。 │
│ │
│張榮忠:妳遣散費已經拿去了噯! │
│ │
│陳捷宜:那是月薪的啦,時薪歸時薪。我跟妳說過妳要他們的福利沒有關係│
│,但妳來找我講,今天是我在管理場子的。妳調解的是楓墅,是我的主意妳│
│聽我講好不好。妳常常遲到我們有沒有… │
│ │
│張榮忠:妳遲到151個鐘頭妳知道嗎? │
│ │
│陳捷宜:為什麼要調解?如果妳今天來跟我說,陳姐抱歉,我想恢復月薪, │
│我跟妳說,我相信我做得到。妳不要去提告楓墅,楓墅是股東生意這口氣我│
│忍得下去嗎!我錢給妳。我也跟妳說,妳
要非自願離職,要資遣我都可以給 │
│妳,不用去告。這是股東生意。我常常在說,做人要坦蕩蕩;要錢很簡單,│
│妳就跟我說:陳姐,我要來去告了,我今天真的很不爽。妳跟我說妳忍無可│
│忍,我欺負妳嗎?妳們今天床巾有換會有這些事情嗎?今天如果不是有人沒 │
│換床巾,我會調妳嗎?(大夜班轉中班)每天遲到,人家怎麼說。我也沒有罵 │
│過妳。謝宜潔妳也不要再遲到了,我沒掏心掏肺跟妳講,我難道沒跟妳說,│
│我這樣調妳的目的是要瞞人家耳目,讓你可以拿資費啦·這我沒跟妳說過嗎│
│? │
│難道妳要生小孩我真的不會給妳育嬰假嗎?妳要結婚我真的不會給妳婚假嗎?│
│時間到了嗎?人是看有沒有感情的,妳今天人不舒服我不是要醫生證明而已?│
│我跟妳說,使性子要有理,我不怕妳去哪裡。人就是要這種身分,你要結婚│
│生子,我跟妳說我沒法養妳那麼多,妳覺得我不會給妳嗎?已經碰到了嗎?妳│
│為什麼還沒有遇到妳就要… │
│ │
│謝宜潔:那為什麼我的事大家都知道? │
│ │
│陳捷宜:什麼大家都知道? │
│ │
│謝宜潔:為什麼跟大家說資遣我就是因為我沒有結婚沒有生小孩? │
│ │
│陳捷宜:妳是結婚了嗎?生小孩了嗎?啊我要資遣妳,妳就沒做了嗎?公司難 │
│道不會問說妳怎麼遲五百多鐘頭?我問妳。妳這樣做也沒有意義啦,妳要什 │
│麼大家講一講。妳不要那麼累啦,妳聽得懂嗎?大家都在等
開庭啦,這個東│
│西去大家各說各話;妳要什麼,我們是可以給妳的。但是我跟妳說為什麼我│
│們不給你?做錯事情要是還可以拿錢,那以後大家都來要。妳摸摸良心,妳 │
│大可以說:陳姐,我就算真做錯事妳要調我去中班,但我要恢復月薪。妳們│
│就是覺得月薪太優厚了,可以休比較多天又可以領比較多錢,對嗎?當妳領│
│錢的時候,妳領津貼的時候,我怎麼跟妳說?我為什麼調妳?我跟妳說暫時而│
│已,安慰我自己妳不是壞人,我常常跟妳們說,妳們不是壞人。是妳跟我對│
│罵,我來處理就好。妳發的函是發楓墅汽車旅館,說我們請員工給人家亂調│
│班,妳去問一下偲羽做不適合,為什麼外面做不適合?前面大家也不用調, │
│幾次這個生病那個生病,妳問妳自己摸著良心,如果妳生病是要調誰?也要 │
│調別人來做啊,也是會被調到。妳要將心比心。今天妳生病,小玉若臨時不│
│要來,臨時調到妳,妳也要臨時取消病假,今天妳生病,人家有取消她的假│
│嘛?全部的人為了妳們都要調整。你用講的不要去那寫,今天我會這麼生氣 │
│是因為妳寫到楓墅汽車旅館。重點就是妳要什麼?老闆說實在的沒心情跟妳 │
│賭氣,現在是我們要代表股東,股東不喜歡聽這些東西今天我們承擔,去到│
│那邊要說什麼妳直接說一說。不用在那邊寫來寫去浪費人家時間。妳覺得妳│
│要怎樣?不要讓人家告訴妳,妳過來妳給我過來,我跟妳說妳過來,妳那邊 │
│坐,妳那邊坐啦,我不會對妳怎樣。妳那邊坐啦。 │
│ │
│人家都想把妳舅媽弄走,妳舅媽我常跟妳說,人要反哺。我跟妳說妳舅媽再│
│怎樣也是妳舅媽,妳手骨也不能外彎,妳聽得懂嗎?為什麼我今天要追打妳?│
│因為她跟我講錄影錄音,我要讓妳知道。看哪一個再來講,我要讓他住嘴。│
│你們親戚間,不知道誰妳們那麼狠來弄公司的,我眼睛都蓋住,跟我說這樣│
│,說我眼睛蓋著,你們兩個人是得罪他很慘嗎?你這樣對得起自己良心,對│
│得起你舅媽嗎?你真的這樣跟別人說你有錄音錄影?你要告什麼?讓我被別人│
│說我眼睛被蓋住,我請你們來這裡胡作非為,一間公司給你們搞垮,這樣對│
│不對?我今天沒咆哮追妳,這事情沒完沒了,真的沒完沒了,你舅媽今天在 │
│後面會被欺負死。這樣對嗎? │
│ │
│妳知道他們那些沒一個好人,妳真的挖一個洞給你舅媽跳。你說不關你舅媽│
│的事情,現在就是惹到你舅媽,我才會抓狂,我才會把你找來問。你沒有看│
│到他在問說誰說的,是誰說的不重要,沒有人來跟我說。但如果我沒有把妳│
│壓著打,你舅媽上去穩被操死。 │
│ │
│今天來到這裡,我都很珍惜妳們的,即使你怎麼告我都覺得你是好人,因為│
│我覺得你一時衝動,謝宜潔我跟你說我的人不是壞人,我只是要告訴你:你│
│要清醒,你今天做錯事情,我們自己做事情不要再去那邊說說到整個楓墅都│
│臭名。那個登錄下去你知道嗎…你覺得你們沒換到床巾我們就能知難而退,│
│我們就沒事情嗎?沒有這種事情,我們楓墅臭名萬城,這打上去是上官網,│
│你覺得我要講嗎?如果我沒講就都隨便你這樣? │
│ │
│張榮忠:公司有虧欠你嗎?謝宜潔公司有虧欠你嗎?有欠你什麼嗎?坦白說啊 │
│,公司對你不好嗎? │
│ │
│陳捷宜:說妳們很歹毒,來這裡搞公司的,這話誰教的?你覺得他們後面有 │
│好人嗎?恨不得妳們都不要做,才有時間做什麼壞事都沒有人知道,你這樣 │
│對嗎?看你有沒有跟別人說你有錄音錄影?不然怎麼會有別人跑來告訴我妳們│
│很歹毒要搞垮公司!我眼睛都蓋著,他們在說我都沒有聽,我跟董事長都 │
│是耳聾聽不到,我要證實那種話看你有沒有講,我請妳們兩個都是這樣嗎? │
│我覺得人是善良的,我相信我眼情看到的我才會叫你來,才會要打你,如果│
│沒有這樣你覺得事情會落幕? │
│ │
│妳覺得你很行嗎? 我為什麼不要讓人家覺得每件事情都是散散的,我每次跟│
│你說不要讓人覺得你散散的,今天別人有機會做到大夜嗎? 像你說的這樣,│
│一減就錢減 4000 元了,人家在那邊爽。你在幹嘛? 你笨死了,你中班就做│
│1 個月或做兩個月人家就把你調回了,笨死了,你去調解幹嘛? 如果我們都│
│沒有人知道,大家都在那邊猜測我寧願讓大家知道你寫的內容,我寧願在這│
│裡打妳,我也不要去那邊再打你。你去那邊你帶什麼人去?你今天床巾不對 │
│第一點,遲到500多個小時。 │
│ │
│(對張秋敏說)你再加班下去,你再加下去就對了,你在加下去把這邊做一│
│做。謝宜潔給他喘口氣一下?不然她會被我打死。妳有智慧一點,頭腦要用 │
│… │
│ │
│我真的很想衝過去把你拖起來打,你知道嗎?我打你不是因為你告我們怎樣 │
│,我只是要妳說要錢不要這樣。 │
│ │
│謝宜潔:我又沒有要錢。 │
│ │
│陳捷宜:沒有要錢妳會這樣? │
│ │
│張榮忠:不然你的訴求到底是什麼?妳現在的訴求到底是什麼?妳去調解的訴│
│求到底是什麼?什麼理由? │
│ │
│謝宜潔:就為什麼我所有的事情大家都知道? │
│ │
│陳捷宜:什麼都知道怎樣? │
│ │
│張榮忠:都知道那是公司的錯嗎? │
│ │
│謝宜潔:很多事情啊·健保欠繳的事情、還有很多我的事情,大家都知道啊│
│! │
│ │
│陳捷宜:啊知道是怎麼,你是殺人還怎樣嗎? │
│ │
│謝宜潔:就很丟臉啊。那她說資遣我的原因就是因為我沒有結婚沒有生小孩│
│阿。 │
│ │
│我又沒有說我不滿,我又沒有說我對公司不滿…阿就真的很丟臉,而且我有│
│跟陳姐說我要非自願雕職書這樣我可以領半年的那個。 │
│ │
│陳捷宜:非自願雛職書妳知道什麼意思嗎? │
│ │
│謝宜潔:阿妳之前資遣我就應該要有那張給我阿…這樣我如果沒有勞健保我│
│就可以領那個阿。 │
│ │
│陳捷宜:那妳現在沒有勞健保嗎? │
│ │
│謝宜潔:有阿我是說如果後面沒有勞健保了,就可以去領那個半年...。 │
└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