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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6 年度勞訴字第 12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9 月 17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薪資等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6年度勞訴字第12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高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甘智全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羅國志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,上 訴人對於民國108年8月16日本院106年度勞訴字第123號第一審判 決提起上訴。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53 8,887元(即上訴人在本案所受敗訴判決之金額),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8,76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 繳納,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,特為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9   月  17  日          勞工法庭  法 官 翁熒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9   月  18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張瑋庭