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
勞訴字第29號
上訴人即
被 告 岡鎰模具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李利益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蕭文一間106年度勞訴字第29號給付薪資等事
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,041,250
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新臺幣46,792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
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
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1 日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1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