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
勞訴字第6號
原 告 李謀琛
訴訟
代理人 陳柏中
律師
被 告 鑫陽鋼鐵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吳林茂
訴訟代理人 林慶雲律師
複代理人 鄭翊秀律師
訴訟代理人 陳正男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勞工退休金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就原告是否已向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請領勞退新制之退休金部
分尚有調查必要,應再開
言詞辯論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0 日
勞工法庭 法 官 李姝蒓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1 日
書記官 鄧思辰