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
勞訴字第81號
上 訴 人
即
被 告 台灣恩智浦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奎亦
訴訟代理人 方金寶
律師
李俊瑩律師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孫美容間請求確認
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,
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上訴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,188,119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新
臺幣63,721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
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
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 日
勞 工 法 庭 法 官 黃苙荌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 日
書記官 陳仙宜