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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案件撤回資訊: 和解成立
裁判字號: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6 年度勞訴字第 8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1 月 02 日
裁判案由:
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6年度勞訴字第8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台灣恩智浦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奎亦 訴訟代理人 方金寶律師       李俊瑩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孫美容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, 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上訴。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,188,119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 臺幣63,721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7  年   1  月  2  日          勞 工 法 庭 法 官 黃苙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   月  2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仙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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