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0702號
債 權 人 川安消防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致綱
上列
債權人與
債務人旺亮木地板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
支付命令事
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即
駁回其
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釋明
本件係依據票據或借款關係請求?
二、承一,如台端係依據票據關係請求,則請提出複印清晰之支
票及
退票理由單影本。
三、承一,如台端係依借款關係請求,則請釋明請求年息6%計
算之依據。(依據
民法第203條之規定,應付利息之債務,
其利率未經約定,亦無
法律可據者,週年利率為5%)。
四、債務人旺亮木地板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
及
法定代理人之最新
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
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6 日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
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