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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1145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9 月 28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6年度司促字第11459號 債 權 人 元農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漢平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秀菊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 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貴公司所提送貨單單據編號000000000C客戶名稱為鄭秋貴,   其餘單據客戶名稱均為黃男福,則貴公司對李秀菊請求之依   據為何? 二、債務人李秀菊最新之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  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9   月  28  日             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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