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1459號
債 權 人 元農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王漢平
上列
債權人與
債務人李秀菊間請求
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其
聲請,特
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貴公司所提送貨單單據編號000000000C客戶名稱為鄭秋貴,
其餘單據客戶名稱均為黃男福,則貴公司對李秀菊請求之依
據為何?
二、債務人李秀菊最新之
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
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
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