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1841號
債 權 人 環佑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美霞
上列
債權人與
債務人曾滄龍即高碳金屬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
支付
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
,逾期即
駁回其
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依商工登記資料查詢
所載,高碳金屬股份有限公司
非獨資,
請更正債務人為『高碳金屬股份有限公司,
法定代理人:曾
滄龍』。
二、債務人高碳金屬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
法定代理人之最新
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
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6 日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
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