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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1184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10 月 06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6年度司促字第11841號 債 權 人 環佑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霞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曾滄龍即高碳金屬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 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 ,逾期即駁回聲請,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依商工登記資料查詢所載,高碳金屬股份有限公司獨資,   請更正債務人為『高碳金屬股份有限公司,法定代理人:曾   滄龍』。 二、債務人高碳金屬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  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   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0  月  6   日             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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