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1944號
債 權 人 永旭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謝茂璋
上列
債權人與
債務人王言紳間請求
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其
聲請,特
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105年8月26日、105年9月7日、105年10月5日各借款十萬元
之債權證明文件。
二、10月應收帳款明細表。
三、應收帳款明細表
所載運費及工資之依據。
四、延置費3465元之依據。
五、債務人王言紳最新之
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
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6 日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
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