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2014號
債 權 人 昶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上列
債權人與
債務人程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
支付命令事件
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其
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貴公司及程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
代理人。(
按當事人
書狀,除別有規定外,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:㈠當事人姓名
及
住所或
居所;當事人為法人、其他團體或機關者,其名稱
及公務所、事務所或營業所。書狀內宜記載當事人、
法定代
理人或
訴訟代理人之性別、出生年月日、職業、國民身分證
號碼、營利事業統一編號、電話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
,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、第2項定有明文。)
二、
存證信函之回執。
三、請確認利息起算日是否有誤?(依存證信函
所載,債務人應
於文到三日後始負遲延責任)
四、債務人程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
法定代理人之最新
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
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3 日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
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