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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1201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10 月 13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6年度司促字第12014號 債 權 人 昶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程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貴公司及程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。(按當事人   書狀,除別有規定外,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:㈠當事人姓名   及住所或居所;當事人為法人、其他團體或機關者,其名稱   及公務所、事務所或營業所。書狀內宜記載當事人、法定代   理人或訴訟代理人之性別、出生年月日、職業、國民身分證   號碼、營利事業統一編號、電話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   ,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、第2項定有明文。) 二、存證信函之回執。 三、請確認利息起算日是否有誤?(依存證信函所載,債務人應   於文到三日後始負遲延責任) 四、債務人程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  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   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0  月  13  日             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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