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2329號
債 權 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張雲鵬
代 理 人 吳庭興
債 務 人 峪揚工程有限公司
兼法定代理 高寶安
人
債 務 人 高堂瑋
一、債務人應向
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佰玖拾萬陸仟參佰壹拾
玖元,及其中①新臺幣壹佰零壹萬捌仟陸佰參拾陸元,自民
國一百零六年八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四點
零七計算之利息,
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十三日起至清償
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
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
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
違約金;②新
臺幣壹佰捌拾捌萬柒仟陸佰捌拾參元,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八
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五七計算之利息
,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
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
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
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
,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
聲請狀
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
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3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
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
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
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