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12329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10 月 23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6年度司促字第12329號 債 權 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雲鵬 代 理 人 吳庭興 債 務 人 峪揚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高寶安 人 債 務 人 高堂瑋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佰玖拾萬陸仟參佰壹拾   玖元,及其中①新臺幣壹佰零壹萬捌仟陸佰參拾陸元,自民   國一百零六年八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,年息百分之四點   零七計算之利息,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十三日起至清償   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   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;②新   臺幣壹佰捌拾捌萬柒仟陸佰捌拾參元,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八   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五七計算之利息   ,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   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  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   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  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6  年  10  月  23  日        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: 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   狀申請。 二、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