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2525號
債 權 人 李國維
上列
債權人與
債務人久泰五金有限公司、久晉工程有限公司、周
敬堯、劉淑惠間請求
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
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其
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聲請費新臺幣1,000元(蓋
督促程序係採定額徵收標準,就
「同一債權人」對「同一債務人」每次聲請發支付命令徵收
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,
本件支票之發票人分別為久泰五
金有限公司、久晉工程有限公司、周敬堯,且債權人對各債
務人之債權
請求權係各自獨立存在之債權,應分別繳納裁判
費。)
二、請確認請求標的㈠新台幣1,771,447元及附表一編號6之票面
金額是否有誤?(附表一
所載票面金額248,490元,
惟支票
影本所載為248,409元)
三、債務人周敬堯、劉淑惠最新之
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
態記事欄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四、債務人久泰五金有限公司、久晉工程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
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
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
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0 日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
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