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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1252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10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6年度司促字第12525號 債 權 人 李國維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久泰五金有限公司、久晉工程有限公司、周 敬堯、劉淑惠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聲請,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聲請費新臺幣1,000元(蓋督促程序係採定額徵收標準,就   「同一債權人」對「同一債務人」每次聲請發支付命令徵收   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,本件支票之發票人分別為久泰五   金有限公司、久晉工程有限公司、周敬堯,且債權人對各債   務人之債權請求權係各自獨立存在之債權,應分別繳納裁判   費。) 二、請確認請求標的㈠新台幣1,771,447元及附表一編號6之票面   金額是否有誤?(附表一所載票面金額248,490元,支票   影本所載為248,409元) 三、債務人周敬堯、劉淑惠最新之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   態記事欄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 四、債務人久泰五金有限公司、久晉工程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   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   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0  月  30  日             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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