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277號
債 權 人 李嵩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李世昌
上列
債權人與
債務人李侑婷、李捷華、鄭美麗間請求
支付命令事
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即
駁回其
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債務人李侑婷、李捷華、鄭美麗最新之
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
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二、釋明
本件債務人李捷華及鄭美麗應負連帶債務之
法律依據為
何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6 日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
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林家合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