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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127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2 月 06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6年度司促字第1278號 債 權 人 李嵩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世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達富、李捷華、鄭美麗間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債務人李捷華、鄭美麗係債務人李達富之法定代理人,則貴   公司對債務人李捷華、鄭美麗請求之依據為何? 二、債務人李達富、李捷華、鄭美麗最新之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   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2   月  6   日             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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