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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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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1404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11 月 27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6年度司促字第14041號 債 權 人 美鼎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慧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江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 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釋明債權人究係美鼎不動產有限公司抑或陳慧美?倘為前者   ,請列載法定代理人,併提出公司事項登記表。 二、釋明利息起算日之依據。 三、債務人江香最新之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   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6  年  11  月  27  日             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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