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4797號
債 權 人 陳秋霖即霖鴻實業社
上列
債權人聲請對
債務人昱昌國際企業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事件
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
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,由其主
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。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
項定有明文。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專屬債務人為
被告時,
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、第2條、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
管轄權
之法院管轄,同法第510條定有明文。再按支付命令之聲請
,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
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定。
二、
本件經核,債務人昱昌國際企業有限公司設於台南市,此有
公司及
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(明細)在卷
可稽,
非屬本院轄
區,本院對之無管轄權,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
,違背
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,其聲請自非
適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
司法事務官
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8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
附註:
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
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