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4819號
債 權 人 昕昌模具有限公司
上列
債權人與
債務人蓁豪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
支付命令事件,債
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
其
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釋明昕昌模具有限公司之法定
代理人為何人?併提出最新
公司事項登記表。
二、釋明
本件請利息請求為年息百分之十之依據為何?(
按民法
第203條規定,應付利息之債務,其利率未經約定,亦無
法
律可據者,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)。
三、請釋明債務人蓁豪科技有限公司之
法定代理人為何人?併提
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
戶籍謄本(
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
)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1 日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
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