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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1481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12 月 11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6年度司促字第14819號 債 權 人 昕昌模具有限公司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蓁豪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請釋明昕昌模具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人?併提出最新   公司事項登記表。 二、釋明本件請利息請求為年息百分之十之依據為何?(按民法   第203條規定,應付利息之債務,其利率未經約定,亦無法   律可據者,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)。 三、請釋明債務人蓁豪科技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人?併提   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  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  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2  月  11  日             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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