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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1497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2 月 14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6年度司促字第1497號 債 權 人 興固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寧旭 債 務 人 劉金晉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陸萬貳仟貳佰柒拾陸元,  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年息百分之五計   算之利息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  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。 三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依聲請之意旨,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   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;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  ,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   有明文。次按,應付利息之債,其利率未經約定,亦無法律   可據者,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,民法第203條定有明文。經   查本案未見當事人有約定利率之記載,故債權人超過法定   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部分,於法無據,亦應   予駁回。 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五、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,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 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2   月  14  日        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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