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502號
債 權 人 磐匠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李政謙 同上
上列
債權人與
債務人甲一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
支付命令事件
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其
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提出債務人尚應給付債權人工程款新台幣140 萬元之證明文
件(如發票、工程驗收請款之相關資料)。
二、提出債務人甲一營造工程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
卡及
法定代理人之最新
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
欄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6 日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
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林家合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