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5131號
債 權 人 基隆皇冠大樓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
法定
代理人 黃麗菊
上列
債權人與
債務人揚子江投資有限公司、劉麗琴間請求
支付命
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
逾期即
駁回其
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提出大樓主任委員當選證明文件影本。
二、債務人就
系爭債務是否負連帶清償責任,抑或是共同給付?
倘為前者,請併釋明依據。
三、債務人劉麗琴最新之
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
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四、債務人揚子江投資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
法
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
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8 日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
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