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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1513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12 月 18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6年度司促字第15131號 債 權 人 基隆皇冠大樓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麗菊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揚子江投資有限公司、劉麗琴間請求支付命 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 逾期即駁回聲請,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請提出大樓主任委員當選證明文件影本。 二、債務人就系爭債務是否負連帶清償責任,抑或是共同給付?   倘為前者,請併釋明依據。 三、債務人劉麗琴最新之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  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 四、債務人揚子江投資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   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   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2  月  18  日             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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