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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1540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12 月 22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6年度司促字第15402號 債 權 人 里仁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志翔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振豪工程有限公司、濟德土木包工業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 事項,逾期即駁回聲請,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聲請費新台幣500 元。(訟程序採定額徵收標準,係以   以同一債權人對同一債務人每次聲請之標的核計徵收聲請費   。經查,依台端提出之支票,其中票號0000000 號支票發票   人為濟德土木包工業,且債權人對該支票之債權請求權係獨   立存在之債權,自應分別繳納非訟程序之聲請費各500 元,   ,合計1,000 元,聲請人聲請時僅繳納500 元,應補納500   元。) 二、請詳列請求各筆金額之債務人為何?(依支票票號0000000   號所載,濟德土木包工業簽發之票面金額僅795,000元,與   請求標的所載債務人振豪工程有限公司、濟德土木包工業應   給付5,307,339元不符) 三、請確認支票票號0000000 、0000000 、0000000 、0000000   號之利息起算日是否有誤。(依票據法第133 條前段規定,   僅得請求自為提示付款日即「退票日」起之利息) 四、債務人振豪工程有限公司、濟德土木包工業之最新公司變更   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   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2  月  22  日             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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