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5402號
債 權 人 里仁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謝志翔
上列
債權人與
債務人振豪工程有限公司、濟德土木包工業間請求
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
事項,逾期即
駁回其
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聲請費新台幣500 元。(
按非訟程序採定額徵收標準,係以
以同一債權人對同一債務人每次聲請之標的核計徵收聲請費
。
經查,依台端提出之支票,其中票號0000000 號支票發票
人為濟德土木包工業,且債權人對該支票之債權
請求權係獨
立存在之債權,自應分別繳納
非訟程序之聲請費各500 元,
,合計1,000 元,
聲請人聲請時僅繳納500 元,應補納500
元。)
二、請詳列請求各筆金額之債務人為何?(依支票票號0000000
號
所載,濟德土木包工業簽發之票面金額僅795,000元,與
請求標的所載債務人振豪工程有限公司、濟德土木包工業應
給付5,307,339元不符)
三、請確認支票票號0000000 、0000000 、0000000 、0000000
號之利息起算日是否有誤。(依票據法第133 條前段規定,
僅得請求自為提示付款日即「
退票日」起之利息)
四、債務人振豪工程有限公司、濟德土木包工業之最新公司變更
登記事項卡及
法定代理人之最新
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
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2 日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
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