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5402號
債 權 人 里仁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謝志翔
債 務 人 振豪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茂成
債 務 人 陳信宏即濟德土木包工業
一、債務人應向
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柒拾玖萬伍仟元,及自民
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五
計算之利息,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
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二、債務人振豪工程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佰伍拾壹
萬貳仟參佰參拾玖元,及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,至
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程序費用
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
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三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
聲請狀
所載。
四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如依其意旨,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
時,法院應以
裁定駁回之;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
,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
定有明文。次按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,得請求
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,如無約定利率者,依年利六釐計
算,票據法第133 條亦有明定。
經查,依債權人提出發票人
為濟德土木包工業,
發票日期為106 年12月10日,票據號碼
為5768號,及發票人振豪工程有限公司,發票日分別為106
年11月30日、106 年11月25日、106 年11月15日,票據號碼
為400379、400378、400377號之支票,其
退票理由單所之退
票日為106 年12月11日、106 年12月4 日、106 年11月27日
、106 年11月23日,則債權人就
上開支票,請求逾
主文及
主文附表4至6所示之利息,
前揭規定未合,應予駁回。
五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
強制執行。
六、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,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
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0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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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│金 額│ 利息起算日 │編│金 額│利息起算日 │
│號│(新臺幣)│ │號│(新臺幣)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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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1 │750,000元 │106 年10月25日│5 │440,731元 │106 年11月27日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2 │700,000元 │106 年11月10日│6 │440,731元 │106年11月23日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3 │500,000元 │106 年11月8日 │7 │620,072元 │106年10月25日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4 │440,732元 │106年12月4日 │8 │620,073元 │106年10月31日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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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
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
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
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