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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15402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1 月 10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6年度司促字第15402號 債 權 人 里仁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志翔 債 務 人 振豪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茂成 債 務 人 陳信宏即濟德土木包工業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柒拾玖萬伍仟元,及自民   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年息百分之五   計算之利息,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  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務人振豪工程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佰伍拾壹   萬貳仟參佰參拾玖元,及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,至   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程序費用   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  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三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。 四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如依其意旨,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  時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;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  ,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   定有明文。次按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,得請求   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,如無約定利率者,依年利六釐計   算,票據法第133 條亦有明定。經查,依債權人提出發票人   為濟德土木包工業,發票日期為106 年12月10日,票據號碼   為5768號,及發票人振豪工程有限公司,發票日分別為106   年11月30日、106 年11月25日、106 年11月15日,票據號碼   為400379、400378、400377號之支票,其退票理由單所之退   票日為106 年12月11日、106 年12月4 日、106 年11月27日   、106 年11月23日,則債權人就上開支票,請求逾主文及 主文附表4至6所示之利息,前揭規定未合,應予駁回。 五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六、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,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┌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編│金 額│ 利息起算日 │編│金 額│利息起算日 │ │號│(新臺幣)│ │號│(新臺幣)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1 │750,000元 │106 年10月25日│5 │440,731元 │106 年11月27日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2 │700,000元 │106 年11月10日│6 │440,731元 │106年11月23日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3 │500,000元 │106 年11月8日 │7 │620,072元 │106年10月25日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4 │440,732元 │106年12月4日 │8 │620,073元 │106年10月31日 │ 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 附註: 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。 二、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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