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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案件撤回資訊: 撤回起訴
裁判字號: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2008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2 月 22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6年度司促字第2008號 債 權 人 聯中報關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祉英 債 務 人 渤海廣宏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古春夏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壹仟捌佰伍拾參元,及自   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  利息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 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。 三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如依其意旨,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  時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;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  ,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   定有明文。次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,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   ,負遲延責任。給付無確定期限者,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   給付時,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,自受催告時起,負遲延責任   。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,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   ,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,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。民法第22   9 條第1 項、第2 項亦有明定。經查,債權人未提出約定清   償期之文件,亦未提出已催告債務人之相關文件,則債權人   請求逾主文所示利息期間之部分,應予駁回。 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五、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,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: 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。 二、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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