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278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3 月 15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6年度司促字第2785號 債 權 人 嘉義縣東石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蔡神燈 代 理 人 劉淑珍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日煒通運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聲請,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聲請費新台幣500元。 二、蓋有貴會大小章之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正本(貴會提出均為   影本)。 三、請提出附繳證物: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 司執毅字第00000   號債權憑證影本、本院105 司執梅字第149157號移轉薪資命   令影本。 四、請提出涂志輝現仍任職於日煒通運有限公司之依據。 五、請提出自債務人收受扣押命令今,貴農會依扣押及移轉命   令,可收取之債權計算式,及相關證明文件。 六、債務人日煒通運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   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   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3   月  15  日             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