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785號
債 權 人 嘉義縣東石鄉農會
法定
代理人 蔡神燈
代 理 人 劉淑珍
上列
債權人與
債務人日煒通運有限公司間請求
支付命令事件,債
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
其
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聲請費新台幣500元。
二、蓋有貴會大小章之民事支付命令
聲請狀正本(貴會提出均為
影本)。
三、請提出附繳證物: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 司執毅字第00000
號
債權憑證影本、本院105 司執梅字第149157號移轉薪資命
令影本。
四、請提出涂志輝現仍任職於日煒通運有限公司之依據。
五、請提出自債務人收受
扣押命令迄今,貴農會依扣押及移轉命
令,可收取之債權計算式,及相關證明文件。
六、債務人日煒通運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
法定
代理人之最新
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
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5 日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
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