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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278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4 月 17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6年度司促字第2785號 債 權 人 嘉義縣東石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蔡神燈 代 理 人 劉淑珍 上列債權人聲請債務人日煒通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,本 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支付命令之聲請,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。債權人之請求 ,應釋明之。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2 項分 別定有明文。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 1 條之規定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;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 付命令者,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亦有明定。 二、本件經核,債權人以原債務人涂志輝積欠其借款,向本院聲 請強制執行原債務人涂志光對債務人日煒通運有限公司之薪 資債權,經本院分別於民國105 年12月1 日、105 年12月15 日橋院秋105 司執梅字第149157號核發扣押及移轉命令, 債權人未釋明自債務人日煒通運有限公司自扣押命令送達起 今,債務人日煒通運有限公司應給付之扣押款(即扣押及 移轉命令原債務人涂志光對債務人日煒通運有限公司之薪資 債權之三分之一,原債務人積欠債權人之借款)為何?經 本院於民國106 年3 月15日裁定命債權人於裁定送達後5 日 內補正,惟債權人於106 年3 月29日民事陳報狀仍未補正, 其聲請自非法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: 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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