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785號
債 權 人 嘉義縣東石鄉農會
法定
代理人 蔡神燈
代 理 人 劉淑珍
上列
債權人聲請對
債務人日煒通運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事件,本
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。債權人之請求
,應釋明之。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2 項分
別定有明文。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
1 條之規定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;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
付命令者,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513
條亦有明定。
二、
本件經核,債權人以原債務人涂志輝積欠其借款,向本院聲
請
強制執行原債務人涂志光對債務人日煒通運有限公司之薪
資債權,經本院分別於民國105 年12月1 日、105 年12月15
日橋院秋105 司執梅字第149157號核發扣押及移轉命令,
惟
債權人未釋明自債務人日煒通運有限公司自
扣押命令送達起
迄今,債務人日煒通運有限公司應給付之扣押款(即扣押及
移轉命令原債務人涂志光對債務人日煒通運有限公司之薪資
債權之三分之一,
非原債務人積欠債權人之借款)為何?經
本院於民國106 年3 月15日裁定命債權人於裁定送達後5 日
內補正,惟債權人於106 年3 月29日民事
陳報狀仍未補正,
其聲請自非
適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
司法事務官
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7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
附註:
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
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