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794號
債 權 人 台灣亞利森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楊舜禎
上列
債權人聲請對
債務人黃源發
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
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
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;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
,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。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
明文。
二、
經查,債權人以票據關係,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則有
關聲請事項概依票據關係為據。
惟債權人未陳明所提出之
本
票是否經現實提示及提示日為何?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3 月
16日裁定命債權人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,債權人於106
年4 月5 日之民事聲請支付命令狀仍未補正,其追索之形式
要件未備,其聲請
洵無理由,不應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
司法
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7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
附註:
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
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