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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279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4 月 17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6年度司促字第2794號 債 權 人 台灣亞利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舜禎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黃源發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 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;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,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。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。 二、經查,債權人以票據關係,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則有 關聲請事項概依票據關係為據。惟債權人未陳明所提出之本 票是否經現實提示及提示日為何?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3 月 16日裁定命債權人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,債權人於106 年4 月5 日之民事聲請支付命令狀仍未補正,其追索之形式 要件未備,其聲請洵無理由,不應准許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: 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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