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4274號
債 權 人 泰安電機廠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何存長
上列
債權人與
債務人東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
支付命令事件
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其
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聲請費新台幣500元。
二、債務人東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最新之
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
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0 日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
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