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4274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5 月 24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6年度司促字第4274號 債 權 人 泰安電機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存長 債 務 人 東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鶴鈞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伍萬壹仟柒佰伍拾元,及   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   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  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 三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如依其意旨,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  時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;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  ,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   定有明文。本件債權人提出之支票,經核其退票日為民國10   5 年5 月3 日,依票據法第133 條前段規定,僅得請求自為   提示付款日起之利息,是債權人請求逾主文所示利息部分, 無理由,應予駁回。 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五、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,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: 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。 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