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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431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4 月 24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6年度司促字第4310號 債 權 人 立城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堅志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高雄縣仁武霞海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間請 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 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請確認債務人之名稱有無漏字。 二、請提出掛號信件之回執。 三、請提出債務人高雄縣仁武霞海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最新負   責人之報備資料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4   月  24  日             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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