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4333號
債 權 人 中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孝信
上列
債權人與
債務人宏欣五金有限公司間請求
支付命令事件,債
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
其
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債務人宏欣五金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
法定
代理人之最新
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
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二、請具狀補列
相對人宏欣五金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。未經列
載應予駁回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
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備註:
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一項:
支付命令之聲請,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:
一、
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。
二、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。
三、請求之原因事實。其有對待給付者,已履行之情形。
四、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。
五、法院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