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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433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5 月 01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6年度司促字第4333號 債 權 人 中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孝信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宏欣五金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聲請,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債務人宏欣五金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   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   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 二、請具狀補列相對人宏欣五金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。未經列   載應予駁回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5   月  1   日             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備註: 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一項: 支付命令之聲請,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: 一、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。 二、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。 三、請求之原因事實。其有對待給付者,已履行之情形。 四、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。 五、法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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