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4337號
債 權 人 榮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劉志和
上列
債權人聲請對
債務人岦晨工程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事件,本
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。債權人之請求
,應釋明之,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1 項第3 款,第2 項定
有明文。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
之規定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;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
令者,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
1項亦有明定。
二、
經查,債權人以債務人岦晨工程有限公司積欠其預拌混凝土
貨款為由,聲請對債務人岦晨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,
惟
依債權人提出之送貨單,客戶名稱為
第三人大曜工程有限公
司,
非債務人岦晨工程有限公司,是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岦
晨工程有限公司聲請發支付命令無理由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
司法事務官
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
附註:
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
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