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5279號
債 權 人 洪昀田
上列
債權人與
債務人邱奕安、濃庄茶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
支付
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
,逾期即
駁回其
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求新台幣177,487元之相關證明文件。
二、請提出債務人濃庄茶館股份有限公司請求之依據(行照或車
身照片…)。
三、請釋明
本件有無向保險公司請求理賠,理賠金額為何?請求
之金額有無包含已理賠之金額?
四、債務人邱奕安最新之
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
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五、債務人濃庄茶館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
法定
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
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
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