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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527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5 月 11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6年度司促字第5279號 債 權 人 洪昀田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邱奕安、濃庄茶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 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 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請求新台幣177,487元之相關證明文件。 二、請提出債務人濃庄茶館股份有限公司請求之依據(行照或車   身照片…)。 三、請釋明本件有無向保險公司請求理賠,理賠金額為何?請求   之金額有無包含已理賠之金額? 四、債務人邱奕安最新之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  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 五、債務人濃庄茶館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  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   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5   月  11  日             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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