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5318號
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勝宏
代 理 人 呂季美
上列
債權人與
債務人秉煬國際貿易有限公司、陳建銘間請求
支付
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
,逾期即
駁回其
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依授信合約書第6條第11款約定,事先以合理
期間通知立約
人之證明文件。
二、債務人陳建銘最新之
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
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三、債務人秉煬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
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
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
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