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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531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5 月 16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6年度司促字第5318號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代 理 人 呂季美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秉煬國際貿易有限公司、陳建銘間請求支付 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 ,逾期即駁回聲請,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依授信合約書第6條第11款約定,事先以合理期間通知立約   人之證明文件。 二、債務人陳建銘最新之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  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 三、債務人秉煬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  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   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5   月  16  日             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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