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5318號
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勝宏
代 理 人 呂季美
債 務 人 秉煬國際貿易有限公司
兼法定代理 陳建銘
人
一、債務人應向
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佰捌拾肆萬零捌拾玖元,及
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二
點七五計算之利息,
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六日起至清償
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
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
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
違約金,並賠
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
聲請狀
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
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9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
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
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
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