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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5318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6 月 09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6年度司促字第5318號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代 理 人 呂季美 債 務 人 秉煬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建銘 人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佰捌拾肆萬零捌拾玖元,及   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年息百分之二   點七五計算之利息,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六日起至清償   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   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並賠   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  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6   月  9   日        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: 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   狀申請。 二、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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